《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为制裁、遏制出卖人的恶意违约行为。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出卖人具有所列的两种恶意违约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买受人不可能再取得合同约定的房屋,只有在合同被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提出的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