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襄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襄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11日

 


襄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保护资源环境,合理利用国土空间,规范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

第三条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延续历史文脉,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具体编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市、县(市)、镇(乡)三级。

襄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结合襄阳实际情况,襄州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襄州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襄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襄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行政区或功能区为单元编制分区规划,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八条  交通、水利、工业、能源、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林业等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的专项规划,由市级、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共同组织审查后,提交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部门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发改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规划年限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及中心城区空间利用专项规划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启动编制、协调一致,保障各类行业空间落位。

第九条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塑造城市空间格局。

市级、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详细城市设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总体城市设计经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城市设计纳入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

襄阳市总体城市设计、中心城区重点地区详细城市设计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所称“重点地区”,是依据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商业商贸区、历史风貌区、临山滨水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道等区域。

第十条  襄阳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襄阳市中心城区周边重点乡镇(卧龙镇、欧庙镇、牛首镇、太平店镇、伙牌镇、峪山镇、双沟镇、古驿镇)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提交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公示30个工作日,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村庄规划编制应充分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充分听取村民诉求。规划报送审批前应村庄内公示30个工作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上位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需提出规划修改建议,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经规划批准机关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论证通过,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报审前应当由组织编制单位导入襄阳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规划合规性核查。

规划成果批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单位将经批准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及相关成果逐级导入襄阳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第十五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规划成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组织定期开展体检评估,强化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及生态建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评估,并将体检评估成果运用于规划编制、实施、调整优化以及城市建设计划等规划管理工作中。

襄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定期开展。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定期开展。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合法性、合规性、成果质量负责。不得出现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超资质等级、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等行为的情况。

第十八条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主体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