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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贯彻实施。
      (二)承担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省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拟订全省地方性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提出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参与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全省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指导全省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