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工作,按照我市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及关于“莘莘学子 逐梦沈阳”专项行动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内建立大学生创业导师机制,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可享受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团队在沈新办企业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8000元绩效性补贴。

第三条 整合创业导师资源,搭建创业者与创业导师对接平台,强化对创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大学生创业导师库(附件1)。

第四条 突出沈阳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以下简称“指导站”)服务,做好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征集、申报及后续工作(附件2)。

第二章 指导机制

第五条 创业导师指导模式分为“单导师制”或“双导师制”。为保证指导效果,每名导师每个年度内最多指导5个项目。其中:

1.单导师制

市人社部门对项目和创业导师进行匹配,开展一对一指导。匹配成功后,由项目与创业导师填写结对指导信息表(附件3),经指导站确定后交市人社部门备案。

2.双导师制

项目申报前已有指导教师,在单导师制匹配成功基础上,增加其原有指导教师(仅限1人)共同开展项目指导,其原有指导教师需为人社部门聘期内的创业导师。

执行“双导师制”项目经与匹配导师、原有指导教师(同一年度内,原有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项目)协商同意后,填写结对指导信息表,经指导站确定后交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 项目指导阶段分为基础指导和延伸指导两个阶段。

1.基础指导。指导关系确立后,创业导师对项目提供创业团队建设、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创业指导,指导次数不少于5次,指导期6个月。指导站要建立指导工作台账(附件4),跟踪项目指导过程并做好记录。

2.延伸指导。基础指导期内项目落地的,可在基础指导结束后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延伸指导申请;基础指导结束后6个月内项目落地的,可在项目落地后1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出延伸指导申请(期限内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市人社部门根据情况匹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与项目共同填写结对指导信息表,向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延伸指导中项目落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大学生或大学生团队成员应为企业自然人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全职投身创业中;

3.企业至少为1人缴纳社会保险。

延伸指导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创业政策咨询、企业运营、法律财税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等方面的创业指导。指导次数不少于5次,延伸指导期为12个月,创业导师要填写指导工作台账,做好指导过程记录。

第八条 指导结束后需进行指导评价。其中:

1.基础指导评价。基础指导结束后,由项目及项目所在指导站对创业导师分别进行工作评价。评价合格的创业导师可享受综合性补贴,导师聘期内累计2次评价不合格将解除聘任。

2.延伸指导评价。指导的大学生或大学生团队在沈新办企业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延伸指导结束后,由项目及市人社部门对指导效果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合格的创业导师可享受绩效性补贴。

第三章 创业导师补贴

第九条 补贴内容

1.综合性补贴

基础指导评价合格的创业导师可享受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双导师制”补贴资金采取平均分配,评价不合格的创业导师不参与分配,下同)。

2.绩效性补贴

延伸指导评价合格的创业导师可享受8000元的绩效性补贴。

第十条 补贴申报程序

1.综合性补贴。指导站每年统一将基础指导评价合格的申报材料报给区县人社部门审查,区县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盖章后报给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公示。

2.绩效性补贴。延伸指导评价合格的创业导师,每年向指导项目落地的区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区县人社部门审查合格盖章后报给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复核并公示。

第十一条 补贴要件

1.综合性补贴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申请表(附件5);

(2)结对指导信息表;

(3)指导工作台账;

(4)基础阶段指导评价结果。

2.绩效性补贴要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绩效性补贴申请表(附件6);

(2)结对指导信息表;

(3)指导工作台账;

(4)延伸阶段指导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

每个项目涉及到的综合性补贴和绩效性补贴均只能领取一次。补贴发放实行年度补贴制度,每年市人社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导师,拨付上一年度的综合性补贴和绩效性补贴。具体流程为:市人社部门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将资金拨付给创业导师。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其中,申报项目指导站所在区县应承担综合性补贴区级财政资金,项目落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应承担绩效性补贴区级财政资金。从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导师全面工作,负责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站的认定;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申报及初审工作,负责配合市人社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

2.创业项目有关要求

3.结对指导信息表

4.指导工作台账

5.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申请表

6.沈阳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绩效性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