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渡船除外)进出港报告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河船舶在辽宁海事局辖区范围内进出内河港口,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进出港报告。

本办法所称进出港报告,是指船舶(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通过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方式(名录附后)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辖区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分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登记内河船舶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的在线注册审核及管理工作。

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进出本辖区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接收与核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首次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前应当先进行注册,并妥善保管船舶进出港报告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注册信息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核。

第五条  船舶通过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后,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将发送确认回执。

因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故障无法报告的,船舶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上述信息给予明确反馈,确认相关信息报送成功,并在系统故障排除后将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上传至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

特殊情况下,船舶未收到确认回执或上述明确反馈的,船舶应当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并主动联系拟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  船舶应当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基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驶离的同时报告下一港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

第七条  从事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以自行报告,也可以由拖船报告。

拖带运输中途需加、解被拖船时,拖船或加、解船舶应当及时报告进出港信息。

第八条  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或停泊位置、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首/尾吃水;

(二)在船工作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其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船舶出港报告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船舶航次动态信息: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预计)首/尾吃水;

(二)在船工作人员信息: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码;其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客货载运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四)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当船舶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需要更正时,船舶应当进行变更报告或撤销后重新报告,并注明原因。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将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名称、确认回执编号、变更报告内容(如有)等进出港报告信息如实在《航行日志》内记载。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报告进港或出港信息的,应当在任务完成后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  在固定水域航行或作业的内河船舶可以采取月报的形式,每个月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采取月报形式报告的船舶,可以登陆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的“进(出)港日报”专栏进行报告。

办理进出港报告时如注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且在船工作人员相对固定的,可以在第一次报告时提交全部在船工作人员信息,每次报告时须报告自上一次报告时至本次报告期间的总航次数、平均单航次客货载运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对每航次的航次动态信息、客货载运情况、在船工作人员情况作专门记载。在船工作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在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中进行维护并与接收报告的基层海事管理机构联系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台账,台账至少包括船舶注册信息、航线或航行水域、报告时间、船舶航次动态、在船工作人员信息、客货载运情况。

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台账作为海事监管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两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规定》(辽海船舶〔201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方式


附件

 

辽宁海事局内河船舶进出港报告方式

 

一、电脑端和手机端

登陆“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网站或系统。

二、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机构代码

海事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030000

辽宁海事局

0411-82626736

030100

大连海事局

0411-87597062

030113

庄河海事处

0411-89378245

030200

丹东海事局

0415-3196278

030201

东港海事处

0415-6619427

030202

浪头海事处

0415-2573733

030207

凤城海事处

0415-2590619

030204

宽甸海事处

0415-5185469

030300

锦州海事局

0416-3336079

030400

葫芦岛海事局

0429-3036706

030401

龙港海事处

0429-2066009

030402

兴城海事处

0429-5415189

030403

绥中海事处

0429-6423899

150000

营口海事局

0417-6288317

150100

盘锦海事局

0427-8800883

150200

辽河口海事处

0417-3556886

150300

鲅鱼圈海事处

0417-6151516

150400

盖州海事处

0417-826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