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

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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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职业常识百问百答
(2022 版)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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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船员篇
第一章 培训...................................................................................................................................................... 4
第二章 考试....................................................................................................................................................15
第三章 发证....................................................................................................................................................21
第四章 海事劳工............................................................................................................................................35
第五章 船员履职............................................................................................................................................69
第六章 其他....................................................................................................................................................80
内河船员篇
第一章 培训....................................................................................................................................................98
第二章 考试....................................................................................................................................................99
第三章 发证..................................................................................................................................................105
第四章 船员履职..........................................................................................................................................120
第五章 其它..................................................................................................................................................126
3
海船船员篇
4
第一章 培训


5、
6、
7、请问培训证明有用吗?培训后是不是都会给培训证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培
训机构应当为在本机构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培训档案,并在培训结
束后出具相应的‘船员培训证明’”。船员培训证明是船员参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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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培训的证明文件,也是船员有资格参加相应考试的必备条件,培
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出具培训证明。如果船员参加培训过程中,培训
出勤率低于所规定学时的 90%,培训机构是不能为该学员出具培训
证明的,也就无法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例如参加的培训课程总学
时是 24 个学时,按照此计算,如果缺席 3 个学时,出勤率就达不到
90%,培训机构就不能出具培训证明,该学员就无法申请相应培训的
考试。
8、我想问下培训合格证包括哪些,有没有有效期?
答: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
序号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 代码 最长有效期
1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Z01 5 年
2 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Z02 5 年
3 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Z03 5 年
4 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 Z04 5 年
5 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Z05 长期
6 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Z06 长期
7 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 Z07 长期
8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Z08 长期
9 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 Z09 长期
10 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T01 5 年
11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T02 5 年
8
12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T03 5 年
13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T04 5 年
14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T05 5 年
15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Ⅰ T06-1 5 年
16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 T06-2 5 年
17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T06-3 5 年
18 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 T07 长期
19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全垫升气垫船) T08-1 2 年
20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水面效应船) T08-2 2 年
21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水翼船) T08-3 2 年
22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单体船) T08-4 2 年
23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多体船) T08-5 2 年
24 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T09 长期
25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T10 长期
26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T11 5 年
27 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T12 5 年
28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T13 5 年
29 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T14 5 年
备注:上述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均不超过持证人 65 周岁生日。
9、请问轮机部各职务船员参加职务晋升培训,对海上服务资历
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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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轮机部各职务晋升培训前需要满足的资历时长分别为:
1.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参加三管轮培训需要18个月海上服
务资历,且任职表现良好。
2.三管轮升二管轮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良
好。
3.二管轮申考大管轮需要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
良好。
4.大管轮申考轮机长需要18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
良好。
海上服务资历如无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
5 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
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 6 个月是在无
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
请晋升 3000 千瓦及以上的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
年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 12 个月是在 3000 千瓦及以上
的船舶上任职。
甲板部各职务船员参加职务晋升培训,对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
与上述轮机部对应职务的要求相同。
10、请问值班水手/机工怎样才能晋升到三副/三管轮?培训时
间多长?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
计不少于 18 个月,完成相应的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后方可参
加相应的晋升考试。岗位适任培训课程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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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应满足《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 版)》中的最低学时要求,
因培训机构设施设备、教员等保障资源数量不同,培训时间安排上
会不一样。
11、请问无限航区二副晋升无限航区一等大副或者无限航区二
管轮晋升无限航区一等大管轮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无限航区二副或二管轮申请参加无限航区一等大副或大管轮的
岗位适任培训需满足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如无
其他规定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取得的5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
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
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
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3000总吨及以上大副或
者3000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
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
及以上或者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船舶航区以船舶最低配
员证书中载明的船舶航区等级为准。
12、请问沿海航区二管轮晋升沿海航区大管轮的海上服务资历
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沿海航区二管轮申请参加沿海航区大管轮的岗位适任培训需满
足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必须是在参加岗位适任培
训前取得的 5 年内的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申请
晋升 3000 千瓦及以上的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 年
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 12 个月是在 3000 千瓦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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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上任职。船舶航区以船舶最低配员证书中载明的船舶航区等级
为准。
13、请问沿海航区三副申请航区扩大,是否需要参加岗位适任
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
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需要完成
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但可以免于船上见习。
14、请问法规对沿海一等轮机长参加航区扩大培训有什么要
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
规定,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
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 6 个月,完成
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后,需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
考试通过后可免于见习。
15、我是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大副,想参加提升吨位培训,原
来只有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和保安职责证书,请问老师还需要哪些
合格证,谢谢您!
答: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大副应持有下列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
培训合格证(Z01),精通救生艇筏与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高级消防
培训合格证(Z04),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Z05),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Z06),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
(Z08)。因此,沿海航区未满500总吨大副吨位提高,还需要精通救生
艇筏与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Z04),精通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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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格证(Z05),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Z06)等培训合格证。
16、我想申考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需要什么条件?哪里有培
训?
答:根据规定:申请电子电气员应持有规定的培训合格证:基本安全
培训合格证(Z01)、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Z02)、高级消防培训合
格证(Z04)、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Z05)、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
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8);担任电子技工满足18个月,完
成相应的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通过电子电气员适任考试后,在相应
等级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6个月的任职前船上见习。培训可咨询各航海类
院校。

18、请问军事船舶复转人员想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要参
加培训吗?
答:根据《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
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可免于岗位适任培训:(一)军事船舶
复转人员具有全日制航海院校航海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军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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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航海技术、轮机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申请海船船员适任
证书;(二)具有军事船舶水兵和轮机兵资历的人员申请值班水手或
值班机工证书。如果你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免于岗位适任培训直接
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考试通过后完成规定的见习,之后申请换发
相应的适任证书。
19、请问内河船员如何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要参加培训
吗?
答:你需要参加海船所要求的合格证的培训和岗位适任培训。
根据《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四
条第五款的规定,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完成《海船船
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的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培训,
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具体的职务对应
关系可查看《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附件 1。
20、请问渔业船舶船员如何取得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要参加
培训吗?
答:你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根据《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
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特定人员申
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需要取得相应的海船船员合格证书,参加岗
位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
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最新要求,具体的职务对应关系可
查其附件《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对应
的职务及任职资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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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我是一名海洋渔业船船长,想要到海船任职,请问我能转
成海船证书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军事船舶或者公务船上任职的
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具体要求应根据《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
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参加相
应的海船船员合格证和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理
论考试和实操评估,满足按职务晋升要求的见习。
22、请问海洋渔业船员申请参加转为海船船员相应培训有何具
体要求?
答:海洋渔业船员应在签发其海洋渔业职务船员适任证书的主
管部门所在省域或其用人(工)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所在省域、用人
(工)单位作业地所在省域的培训机构报名参加渔转海培训。参加
培训前,应认真阅读、核对本人是否符合培训机构书面告知的海洋
渔业职务船员有关培训、考试、见习、办证等方面要求,确保其满
足符合性要求并签署承诺书,相关材料归入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档
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洋渔业职务船员申请海船
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渔转海船员管理遵循“谁培
训、谁考试、谁发证”原则,即渔转海船员后续职务晋升、航区扩
大、吨位/功率提高以及适任证书再有效等相关培训均应在初次签发
其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培训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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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我想在船上做厨师,请问需要经过哪些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你想从事船上厨
师工作,需要先持有陆上厨师资格证书,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
和船上厨师及膳食辅助人员的培训,如果是想在国际航行船舶工作,
还需要参加远洋船员英语的考试,以上培训和考试全部通过后你可
申请办理相关的证书,就可以上船从事厨师工作了。
如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工作,还需
要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比如在油船或
化学品船工作,需要持有通过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并取得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

第二章 考试
25、听说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航海类中专毕业生可以直接
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考试了,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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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
证规则》(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和表注 4,接受不少于 2
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的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
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
员的适任考试。
26、听说“20 规则”允许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直接
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考试,此规定适用于“20
规则”生效前入学但还未毕业的中专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毕业生可以直
接申请无限航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考试。此规定也同样适
用于“20 规则”生效前入学但还未毕业的中专生。
27、我是毕业未超过五年的海运学院毕业生,请问我还可以申
请参加三副适任考试吗?需要海上服务资历吗 ?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
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航海类学生完成毕业报备的,可按以下要求申请操
作级适任考试:(一)在校期间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自取得毕业证书
之日起5年内凭毕业证书向任何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初
次适任考试。(二)在校期间已申请的初次适任考试及相关补考未全部通
过或成绩失效,以及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5年内未申请初次适任考试的,
在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的支持级海上服务资历后,可凭毕业证书向任何
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初次适任考试的相关要求申请适
任考试。该适任考试未通过或成绩失效的,再次申请适任考试需重新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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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航海类学生在理论考试全部通过后进行船上见习
的,评估补考期限按照其船上见习所占用时间相应顺延。
28、请问已经完成了无限航区一等三管轮适任证的培训和考试,
还想取得值班机工证书,还需要参加培训考试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
施办法》(〔2020〕282 号)第十八条规定,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可
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考试,即不用参加培
训和考试。
29、听说三副考试成绩可以作为值班水手考试成绩,具体是怎
么样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
办法》(〔2020〕282号)第十八条规定,通过三副适任考试并通过“水
手工艺”评估的,可视为通过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考试。
30、二副和二管轮申请 3000 总吨及以上大副或 3000 千瓦及以
上大管轮适任考试,要满足什么样的资历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附
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和表注 1,二副和二管轮晋升 3000 总吨及以上大副或 3000 千瓦及
以上大管轮资历要同时满足以下 2 个基本要求:
(1)在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 5 年内在 500 总吨及以上或 750 千
瓦及以上船舶上担任二副、二管轮满 12 个月,其中申请无限航区大
副、大管轮的二副、二管轮资历至少有 6 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
上任职;
(2)5 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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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是在 3000 总吨及以上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即
3000 总吨及以上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操作级资历不少于 12 个月。
31、我是沿海航区500-3000总吨运输船大副,目前一直在拖
轮上任职,现在想考船长,请问我在拖轮上的资历能不能作为考
船长的资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
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
运输船上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够作为晋升货物运输
船舶大副、船长的海上服务资历。
32、无限航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没过可以转沿海航区成绩吗?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
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3年
内仅下列科目或者项目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科目、项
目成绩可作为沿海航区相同职务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
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之日起计算:船长和驾驶员"航海英语"理论考
试科目;轮机长和轮机员“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和“轮机英语
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电子电气员“电子电气员英语”理论考试
科目和“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值班水手、值班
机工和电子技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
申请 GMDSS 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自初考之日起 3 年内仅
“GMDSS 英语阅读”理论考试科目和“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项目不合格,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 GMDSS
限用操作员适任考试成绩,成绩有效期自其他科目和项目全部通过
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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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值班机工英语评估没通过可否转沿海航区?以后再怎么
转无限航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无限航区值班机工仅“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
目没有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其已合格的科目、项目成绩可作为沿海
航区值班机工适任考试成绩。
沿海航区值班机工申请航区扩大应通过“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
项目评估。
34、适任考试结束后什么时间能够查询成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
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10 日内公布成绩。
考生可以通过中国海事局网站、幸福船员公众号、中国海事综合服
务平台等途径查询适任考试成绩。
35、海船船员各职务的适任考试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有哪些
考试科目和项目?
答:海船船员职务划分较多、各职务的适任考试条件和考试科
目/项目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适任考试的
条件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附
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考试科目和项目可以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
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20〕282 号)附录 1《海船船员适
任考试科目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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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请问社会上(如网站、论坛等)公布的题库是否和考试题
库相关?
答:目前社会上(如网站、论坛等)公布的各类题库均和海事
局无关。
37、听说值班水手考试有必过题,如错一道就视为不及格,是
这样的吗?如是,具体是哪一门科目?
答:根据现行船员考试安排,无限航区值班水手《航海英语听
力与会话》评估项目中“舵令”有必过题要求,如错一道就视为不
及格。
38、航海类毕业生参加适任考试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附
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
表注 4 规定:接受不少于 2 年的全日制航海类中职/中专及以上教育
的学生或者完成全日制非航海类大专及以上教育并接受不少于 12
个月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的学员可以按照以下
情形参加适任考试:
(1)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
区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的适任考试。
(2)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
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教育学生,完成全部理论和实践教学内容后,
可以相应地申请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的适任考试。
(3)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可以在毕业或者结业前 12 个
月内相应地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考试,免
21
于参加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岗位适任培训。
39、适任考试有多科不及格,补考可否单科或两科申请?
答:根据现行规定,补考可以单科或两科申请,但每申请 1 次
补考,不论申请科目或者项目的数量,均视为 1 次补考。
40、我是一名航海院校的学生,听说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
必须完成船上见习后才可以申请适任考试,是这样吗?
答:不是这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
发证规则》规定,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
行,对于船上见习前是否需要通过评估没有限制。
也就是说对航海院校的学生,应先通过三副、三管轮或电子电
气员的适任理论考试才可以船上见习,而评估考试可以在船上见习
前,也可以在船上见习后进行。
第三章 发证
41、我是一名船员,请问如何开通账户向海事局申请适任证书
呢?
答:按照 2020 年交通运输更贴近民生实事“推进实施船员服务
便利工程”工作安排,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新冠肺炎疫
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船员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开通
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帐户时,取消现场个人信息采集,船员通过海事
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远程开户。此前已完成
船员个人信息采集并成功开户的船员,帐户仍可正常使用,无需另
22
行开通。
开通账户以后进行登陆,选择个人办事--船员管理--船员适任
证书核发在线办理,这样就会自动跳转到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了。
42、我是一名新海员,请问如何申请服务簿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
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自 2019 年 2 月 27 日起不再进行船员服务簿
签发审批,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
簿。
厨师、服务员、实习生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也纳入
了适任证书核发范围,并在初次申请时一并发放船员服务簿。
43、我参加了无限航区值班水手岗位适任培训,但是考试的时
候,英语考试没有通过,现在可以申请无限航区不参加航行和轮机
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并同时发放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服务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
施办法规定,通过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中英语理论考
试或评估的,或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的,可视为通过船
员专业外语考试。因此,没有通过英语考试,不能申请办理无限航
区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也不能发放国际航线海
船船员服务簿。
44、参加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考试成绩通过后,换取适任证
书是否需要海上服务资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想要换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需具有相应等级的船
舶的不少于 6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有 3 个月是在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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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履行了值班
职责;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 3 个月的船上
见习。
45、本人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要申请消
除“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限制,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应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中“船舶结构与
货运”科目理论考试和“货物积载与系固”项目评估,并完成不少
于 3 个月的货物运输内容船上见习。
46、我是一名持有无限航区证书的三副,听说“20 规则”生效
以后,晋升二副要求的资历有什么变化呢?是缩短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要
求,三副晋升二副时,海上服务资历由原“11 规则”要求的 18 个
月,缩短为 12 个月,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
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 6 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
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
47、机工航区降级之后还可以申请扩大航区吗?
答:可以,需要参加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项目的评估。
48、20 规则对操作级船员证书等级做了哪些调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将二副、
三副 3000 总吨及以上和 500~3000 总吨两个等级合并为 500 总吨及
以上一个等级,将二管轮、三管轮 3000 千瓦及以上和 750~3000 千
瓦两个等级合并为 750 千瓦及以上一个等级。调整后二副、三副在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或二管轮、三管轮在 750 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资
历可以作为其适任证书再有效和职务晋升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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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实习三副资历是否可以换出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答:可以。船上见习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或电子电气员资历,
可相应作为申请签发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
资历。
50、我持有沿海一等大副证书,想要申请无限航区一等大副证
书,请问有什么要求吗?
答:你想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一等大
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沿海一等大副职务不少于 6 个月,并完成
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考试成绩全部通过后,就可以直接申请换发
无限航区一等大副证书了。
51、我是将要毕业的航海技术本科学生,按照 20 规则考试上船
实习之后直接换二副还是三副?
答:根据20规则规定,如你是属于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
教育培训质量良好的航海院校的全日制航海类本科毕业生,理论成
绩免考,可直接报备见习二副,完成船上见习并通过所有评估项目
后申请二副适任证书。
52、我是一名无限航区值班机工,请问我要怎么才能申请高级
值班机工证书?谢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有 2 条途径可申请高级值班机工证书:担任值班机工满 12 个月,
其中后 6 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 3
个月的船上见习;或者担任值班机工满 18 个月,通过高级值班机工
适任考试。
53、我是一名3000总吨以上的船长,我想申请考高速船特殊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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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
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或高速
船船上不少于 12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初次办理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合格证者,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
54、问: 适任证书过期了可以申请证书再有效么?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1)持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以在适任证书届满后 3
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如
果过期超过 3 个月,需根据过期的时间长短参加培训和部分项目或
科目的抽考,换取原职务的适任证书。
(2)“04 规则”值班机工、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过期,经过培训
合格证知识更新,在取得新版培训合格证后,可直接申请换发“20
规则”值班机工、值班水手适任证书。
55、请问怎样才能保持 GMDSS 证书有效?
答:通常情况下 GMDSS 证书是与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满足再
有效条件时一并签发。如仅持有 GMDSS 适任证书,可以在 GMDSS 证
书有效期届满前 12 个月内或者届满后 3 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
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证书再有效:应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5 年内有
12 个月的 GMDSS 任职资历,或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6 个月内有
3 个月的 GMDSS 服务资历可以直接申请证书再有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再有效
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持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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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在海上浮动设施上行使无线电操作人员职能
的,可视为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
56、我是一名船长,请问如何保持适任证书再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持有船长适任证书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适任证书有
效期届满前 12 个月内或者届满后 3 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
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在有效: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5 年内具有
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
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 6 个月是
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担任大副的,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
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或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6 个月内具
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 3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57、我是二等船长,证书马上要到期了,但这几年一直没有跑
船,所以没有资历,我的证书还能更换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条:
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未满足第十九条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3 个
月及以上5 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
的抽查项目的评估;(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
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
评估;(三)适任证书过期10 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
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
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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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船上见习。
所以你完成以上对应的内容,可以继续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58、问:“20 规则”生效后,如持有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
书,到期换证时,只有沿海航区一等船长资历,是否还能换发原航
区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答:不能换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
证规则》规定,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5 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
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
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 6 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
舶上任职;船长担任大副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
职资历。但是可以根据任职资历情况,换发相应的沿海航区适任证
书。也可通过抽考的方式申请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再有效。
59、请问适任证书即将到期,海上服务资历已满足证书再有效
要求,是否需要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所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的,不用再参
加知识更新培训。
60、我现在有一本沿海航区750-3000千瓦三管轮,听说现在新
规则把一等和二等合并了,那我需要换证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你持有“11规则”沿海航区750-3000千瓦三管轮适任
证书,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内可以继续在与适任证书限定的功率相适应的船
舶上继续任职;或者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的,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50千瓦及以上三管轮适任证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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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适任证书再有效条
件的,也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50千
瓦及以上三管轮适任证书,但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同原证书。
61、请问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过期半年是否需要重新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 1 年内完成规定
的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
合格证失效 1 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62、请问基本安全、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精通快速救助艇、
高级消防等培训合格证(Z01\02\03\04)到期了,是否需要进行知
识更新培训?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上述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应当完成
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63、请问如果适任证书被吊销了,还能再取得适任证书吗?需
要参加什么样的培训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
二十二条规定,对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
证书被吊销之日起 2 年后,通过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考试,可以按照
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
理机构申请低一级职务的适任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对通过适任考试
的,应当签发其相应的适任证书。
64、我的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即将过期,如何使培训
合格证再有效?如果过期了怎么申请再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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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培训合格证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 5 年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
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直接申请再有效;
培训合格证失效者,在失效 1 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
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
培训合格证失效 1 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持
有已过期超过 1 年的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重新参加培训
并考试通过后,可直接申请签发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65、我的客船培训合格证将要到期,请问一下客船培训合格证
换证要知识更新吗?该怎么换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I、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
格证Π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
的客船(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
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办理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Ш再有效者,应
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24个月的滚装客船上任职的
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66、我担任大副期间,曾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的事故,对我现在
申请培训合格证再有效换证有否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
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
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
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参加培训、考试和办理培训合格
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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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供证明你仅负次要责任,则可不按前述处理。
67、请问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和高级
培训合格证是否可以申请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的基本和
高级培训合格证?
答: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的基本
培训合格证。申请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的高级培训
合格证前需持有有效的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的基本培训
合格证,还需要同时满足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上完成
至少 3 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 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 2 次可有认可
的加装模拟器培训代替;或在液化气船上完成 3 次装卸货操作。并
且在最近 5 年内具有不少于 3 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
料船舶服务的海上资历,或者不少于 3 个月的将气体或者其他低闪
点燃料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68、船员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了如何补办?
答: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或者委托公司应当向原
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件;
(3)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4)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5)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补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适任证书的有效期截止
日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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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船员不下船是否可以申请换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
施办法第九条:“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其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
交相应纸质材料。”如果换证所需材料信息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
可以查询并真实有效,船员可以不下船申请换证。
70、已补办出新的服务薄,后来找回了原件,原件是否可以再
用?
答:如果遗失的服务簿找回,不能在上面再次签注,但可以在
办理证书的时候作为资历参考。
71、请问哪些医院可以签发海船船员健康证明?
答:中国海事局已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公示,可进入海事
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点击“便民查询”项
下“船员体检机构”项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也可以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官网(https://www.msa.gov.cn),点击“在线查询”项
下“体检机构”项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此外,也可通过拨打所在
地海事机构船员管理部门电话进行查询。
72、请问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是多长?
答: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2 年;申请海船船
员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 18 周岁,则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
期不超过 1 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 65 周岁生日。
73、航行中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过期了怎么办?
答: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海船
船员健康证明。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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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
效,但为期不得超过 3 个月。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
持有近日过期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
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74、哪些船员应申办海员证?
答:国际航行海船船员、港澳台航线船员、国际河流段航线船
员以及远洋渔业船员应申办海员证。申请办理海员证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海船员〔2019〕434
号)关于个人信息采集标准的要求完成电子证件照片、手写签名及指
纹信息等船员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采集可在海员证签发机关现
场采集(信息详见附件 4)或布设符合技术标准及要求的船员办证
信息远程采集系统的采集点远程采集(信息详见附件 5)。
75、船员个人申办海员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只有商船船员可以个人名义申办海员证。申办时,首先应
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远程开户,其次
到海员证信息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最后船员可以在电子申报平台
进行网上申报,需具备的材料如下:
 (1)《海员证申请表》;
(2)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
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3)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其中,第 2 项规定的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已经完成海员
证信息采集的船员可免予提交第 3 项材料,无纸化申报的船员可免
33
于提交第 1 项材料。
76、远洋渔业船员能个人申办海员证吗?
答:远洋渔业船员不能个人申办海员证,应通过具有从事远洋
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
公司或者具有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申请办理海员证。
具有从事远洋渔业项目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申请办
理海员证,具有远洋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及具有
对台渔船船员劳务合作资质的公司只能为自有渔业船员或签订服务
合同的渔业船员申请办理海员证。
77、海员证需要的无禁止出境证明哪里出具?
答:现已不需要本人开具,船员管理系统已实现与公安系统联
网。
78、我在申报系统内申报海员证证书需要几个工作日完成呢?
答:签发机关受理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并通过出入境管理
机构共享信息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出境
情形,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签
发海员证;批准后由上海海事局统一完成制证,核对无误后再提交
给受理海事局的发证窗口发证。
79、海员证丢失如何办理?
答:海员在国内丢失海员证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海员证补发
情况说明》,可向任一海员证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并允许非现场提交
《海员证补发情况说明》。补发的海员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
有效期。海员证有效期不足 12 个月的,海员证签发机关不予换发或
者补发,应重新签发。
34
 海员在国外丢失海员证时,因紧急情况需下船转乘其他交通工
具回国,且本人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证件的,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馆、
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旅行证。
80、原有海员证是单位办理的,旧证即将到期,想以个人名义
重新办一本新的海员证,那么原有海员证是否必须作缴销或者注销
处理?
答:商船船员海员证由船员本人负责保管、持有和使用,由单位
申办的旧海员证不需要缴销或者注销。渔业船员海员证由其办理单
位管理,对于合同期满或解除的船员,应当收回海员证并在1 个月
内送交签发机关注销。
81、我的旧海员证有效期不满一年,想重新办一本新的海员证。
请问网上申报时,“申请形式”应当选择“签发”还是“换发”?
答:这种情况应当选择“签发”。这里的“换发”特指原海员证
因签证页已签满,需要换发一本新证的情况。
82、我的职业是厨师,想上跑外贸的船上工作,需要办理海员
证,想问还需要什么证书?
答:你的职业是厨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
如想从事船上厨师工作,需要完成基本安全、保安意识和船上厨师
及膳食辅助人员的培训,如果是想在国际航线船舶工作,还需要参
加远洋船员英语的考试,以上培训和考试全部通过后你可申请办理
相关的证书,就可以上船从事厨师工作了。在办理海员证时,还需
要提交以下证书或证明文件:国际航线海船《船员服务簿》《不参加
航行和轮机值班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
如果是在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还应取得相应种类的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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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船上工作的船上厨师应持有新版《船上厨师
培训合格证明》。持旧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的船员,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向原培训机构换领新版培训合格证明。原
培训机构存在注销、撤销、吊销等情形的,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
指定的船员培训机构换领。
第四章 海事劳工
第一节 海员外派
 
83、我想通过中介派遣的形式上船工作,可以提供船员派遣的
机构有几种类型?应当如何选择?
答:可以提供船员派遣服务的机构统称船员服务机构。通常情况下,
船员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
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
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
第一种类型的服务机构为海员外派机构。此类机构从事向外国籍或
者港澳台地区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
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并持有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海
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种类型的服务机构为经许可的为中国籍船舶提供配员的服务机
构。此类机构从事向中国籍船舶派遣船员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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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取得劳务派遣许可,并持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以上两类机构的区别主要在于经许可后可以为不同船旗的船舶提供配
员服务,即通常说的外派和内派。建议您根据所服务船舶的船旗情况,对
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服务机构,选择了无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服务,
可能影响船员权益的保障。
84、如何判断一家中介是否具备有效的船员服务机构资质? 如何查询
到其具体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答:如前所述,船员服务机构是一个统称,不同类型的船员服
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判断一家中介是否具有有效的从事
船员服务业务的资质,应首先索取并查看其资质证书并分类查询其
真伪。
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一是可进入海事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进
行 查 询 ,也可以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局 官 网
https://cyxx.msa.gov.cn)进行查询,该网址可以查询到海员外
派机构信息等船员从业相关的大部分信息。二是通过“中国船员”
或“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
号页面下方菜单栏“信息查询”或“微信息”,即可查询海员外派
机构具体信息。
查询一家中介是否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通过两个步骤。
一是咨询该中介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进行资质有效性的确认,二是咨询该中介机构所在地海
事部门确认该机构是否在海事部门进行的从业信息报告。资质有效
37
但是并未向海事部门进行从业信息报告的中介机构应谨慎选择。
85、我想上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船舶(包括邮轮等) 工
作,一定需要通过海员外派机构来派出吗?需要注意签订哪些合
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
19 号)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员外派,指为外国籍或者港澳台
地区籍船舶提供配员的船员服务活动”,同时第十二条中也明确了
“境外企业、机构在中国境内招收外派海员,应当委托海员外派机构
进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在境内开展海员外派业务”。船员如需上
外国籍(或港澳台籍)船舶工作,请务必通过具备资质的海员外派机
构进行派出,从而确保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值得
注意的是,每一次上船均应通过海员外派机构组织派出,由其向海
事部门报告上船信息。
作为一名外派船员,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外派机构之间签订
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予以确定一定期限内双方的劳动关系或服务
关系。赴某具体船舶任职工作之前,要与外派机构就该船签订上船
协议,确定由外派机构派出的相关细节。同时,应与该船的境外船
东签订符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就业协议。
86、我是一名外派海员,我想了解一下船舶配员服务协议、 上船协议
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船舶配员服务协议是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之间达成的约定双
方在船舶配员方面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协议,外派行业内称为“大合
同”,海员外派机构组织船员赴境外船东的船舶服务,基于船舶配员服务协
议的签署和具体协议内容。作为一名外派海员,有权知晓船舶配员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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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中与个人利益有关的内容。
上船协议是我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提及的一个概念,是指
外派海员上船工作前与海员外派机构之间达成的就赴某船服务具体
细节方面的协议,该协议是基于船舶配员服务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
确定了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之间的一种服务关系和约定内容。上船
协议应当至少包括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涉及外派海员利益的所有条
款;海员外派机构对外派海员工作期间的管理和服务责任;外派海员
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违约责任。
外派实践中,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外派海员需要直
接与境外船东或船东的代表签订海员就业协议( Seafarers’
employment agreements-SEA),该协议有时也被称为上船协议,但
是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协议的主体一个是外派机构,一个是境外船
东。
87、海员外派机构提供就业机会,可以向外派海员收取中介费
等相关费用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 19 号)第三十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
会而向外派海员收取费用”。与此同时,根据我国已批准的《2006 年
海事劳工公约》标准 A1.4“招募和安置”章节中第 5(b)款的规定,“要
求海员招募或安置的或者为海员提供就业的费用或其他收费不得直
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地由该海员承担,海员取得国家法定健康证书、
本国海员证和护照或其他类似个人旅行证件的费用除外,但签证费不除外,
须由船东负担”。也就是说,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因提供就业机会而向
外派海员收费,但取得国家法定健康证书、本国海员证和护照或其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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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个人旅行证件的相关费用须由外派海员个人承担。
88、海员外派机构每月扣除我的部分工资作为担保金,这种做
法合法吗?
答:该行为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 19 号)第三十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不得克
扣外派海员的劳动报酬”“海员外派机构不得要求外派海员提供抵押
金或担保金等”。
89、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由外派船员个人购买还是由海员
外派机构购买?具体保赔数额有最低要求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
年第 19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
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目前,尚未对保赔额度进行具体规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
90、我想以船员身份上船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需要
注意的要点?
答:对于包括船员在内的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
动关系的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很好
规范。从这个角度出发,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船员本人合法权益的重要
手段。建议船员朋友在求职时优先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具备优质商业信
誉的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请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内
容特别是与个人权益息息相关的条款内容。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
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须严格执行,作为劳动者的船员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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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在工作过程过程中注意维护个人权益,如合法权益
遭到侵害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91、船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哪些基本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规
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
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船员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在
签订时同样应当遵守这些原则。
92、船员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的内容,系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
和其他内容的具体规定,具体体现为劳动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2012 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
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
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
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
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93、作为一名船员,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何种
情况下可以解除和终止?
答: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及其限制,指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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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依单方意思表达而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条、三
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
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适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 版)的船舶,《中
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 版)第五十三条中也有类似规定,
船员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船东或者通过船长通知船东,可
以提前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船员条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条的
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
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
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
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
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对于适用《中国船
员集体协议(A类)》(2022 版)的船舶,《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
(2022 版)第五十四条中还增列了两种船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
形,分别为:(一)船员工作于合同约定的某特定航线后,如果该特定
航线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经过船东与船员的协商,就调整航线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二)如果船员所工作的船舶,依照 SOLAS 公约或港口国检
查,被证实不适航,并且船舶的缺陷永久不能得到修复,使船东不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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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以上情形,船员要求遣返的,船东应当同意,并
支付相应的遣返费用。
94、作为一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船员,违反服务期约定
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修正)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
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
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节 工资
95、作为一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船员,在享受工资方面
有哪些特殊优惠?
答: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
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
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
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此外,对于适用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 版)
的船舶,《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版)第十一条规定,“船
员在船连续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 8个月。因船舶停靠港口或者航行的
航线不方便更换船员的,工作期限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2个月。船员在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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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满10个月后未能下船的视为逾期。船员在船超期服务的,船东从
第11个月起应向船员支付额外的超期补贴。超期补贴按《劳动法》规
定并参照国际惯例,不应低于船员基薪的 100%”。同时,《中国船员集体协
议(A类)》(2022版)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船舶进入战区、疫区,
船东应当每天向船员支付不少于一倍基薪的特殊津贴。不足五天的,
至少按五天计算”。
96、远洋船员可享受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哪些?
答: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 2019年1月1日起
到 2023年底,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
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
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该政策的
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远洋船
员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
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的远洋渔业船员;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
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
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97、如遇拖欠船员工资的情况,船员应该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工
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1994〕489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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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
其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对“拒不支付劳动
报酬”进行了详细阐述,“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如遇用人单位拖欠船员工资的情况,船员可联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咨询服务热线:12333),也可通 过 全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政 务 服 务 平 台(www.12333.gov.cn
和“掌上12333”移动 APP两个渠道线上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
或进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程序,也可依据具体争议事项的性质选择起
诉至人民法院或专门的海事法院。
如遇海员外派机构拖欠船员工资的情况(船员与外派机构之
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的情况),船员可以联系外派机构所在地海事管
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争议无法解决的再选择起诉至海事法院。
广大船员要注意做好对自身权益的事前保护,与航运企业、服
务机构等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协议等合同或协议前要查阅其是否
具备相应资质,并高度重视合同或协议条款,这不仅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也是充分保护船员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同时还应在工作中注
意留存公司欠薪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
98、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如因患病或受伤造成工作能力丧失,
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2.3部分中明确了上述情形
45
下船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当海员因疾病或受伤造成工作能力丧失时,船
东应有责任对这部分海员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具体地说,只要患病或
者受伤海员还留在船上或者直到海员根据公约要求得到遣返,船东应对其
支付全额工资;而从海员被遣返或上岸之时起至身体康复,或至海员获得保
险金,在此期间船东按照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向其支付全额
或部分工资。
99、如海员遭遇海盗或武装抢劫行为而导致被劫持,劫持期间
的工资是否应当正常支付?
答:应当正常支付。《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对规
则2.2工资部分补充了以下条款,“当海员因针对船只的海盗或武装抢
劫行为而在船上或船下被劫持,海员就业协议、相关集体谈判协议或
适用的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和其它应享待遇,包括任何养家费汇款,
在海员被扣押的整个期间应继续予以支付,直到海员被释放并适当遣返为
止,或者,若海员在被扣押期间身故,直到根据适用的国家法律或条例所
确定的海员身故之日为止”。
第四节 休息休假
100、根据《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海员在船服务最长
时间为多久?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5.1第2(b)款规定,“海
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这段时间要少于 12
个月”。即海员如果已在船服务12个月则有权向船东提出遣返要求,
船东应无条件履行遣返义务。公约对海员在船服务最长时间并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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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进行规定。从通常意义上理解,海员在船服务最长时间应不超过
12个月。
101、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3明确,“工作时间”是指要求
海员为船舶工作的时间,“休息时间”是指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包
括暂短的休息。。《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和
“最短休息时间”提出了限制性要求。其中,如采用“最长工作时间”
模式,则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不得超过14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
超过72小时;如采用“最短休息时间”模式,则在任何24小时时段内
不得少于10小时,且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少于77小时。除此以外,休息
时间最多可分为两段,其中一段的长度须至少要有6小时,且相连的两段
休息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4小时。除例外情形的范围,《1978 年海员
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对于海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要
求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基本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船
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
劳值班”。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
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 号)第十七条的
规定,我国采用的是“最短休息时间”模式。
102、对于船员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
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
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其中,“在船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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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
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
船员的年休假期应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
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征得船
员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期的船员召回。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 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的
实际情况,就船员享受年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
等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对于海员,《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2.4“休假的权利”规定
了海员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包括“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确
定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最低年休假标准,海员带薪年休
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 2.5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计算服务
期长度的方法应由各国主管当局或通过适当的机制来确定,合理的缺勤
不应被视为年休假。至于能否以其他支付形式取代带薪年休假,该部
分则明确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规
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103、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
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是否可以占用船员的休息时间?占用
后能否补休?
答: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
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船员
疲劳的形式进行。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
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以上规定
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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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
补休。
104、船上的作息时间记录表和工作安排表应当如何使用?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
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 号)第二十条的
相关规定,作息时间记录表用于记录海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
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海员本人签字认可,海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
记录表的复印件。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
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息时间,并由船长签
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
文对照形式制定。
105、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
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
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06、应休公休期、实际公休期、待派期三者具体有何区别?
答:(一)应休公休期:按每周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同时考虑法定
节假日累计计算得到应休公休期。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
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
日天数。在船工作时间未满1年或超过1年,累计休息日天数应当按照比
例折算。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获得工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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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即获得船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二)实际公休期:实际公休期起算自船员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
的次日,止算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
(三)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
派期。
第五节 遣返
107、何种情形下,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
(一)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的;(二) 船员不具备履
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的;(三)船舶灭失的;(四) 未经船员同意,船舶
驶往战区、疫区的;(五)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
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
定义务的”。
除上述条款外,《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
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中,对于
海员可被遣返的情形还增加了一项“海员连续在同一船上服务超过12
个月的”。
此外,对于适用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版)的
船舶,《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版)第四十九条还要求,
当船员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死亡或病危的,以及由于不可抗力
造成的其他应当遣返的情况,船员要求遣返的,船东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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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船员可否自主选择遣返地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
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包括:(一)船员接受招用的
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二)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
籍登记国;(三)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
而对于海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
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第三十三
条明确,“海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目的地,包括:(一)海员
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二) 海员的居住地或者户
籍所在地;(三)海员与船东约定的地点”。
109、船员是否需要支付遣返费用?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交通运输部关
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海发〔2018〕170号)的相关规定,符合遣返规定情形的,船员
的遣返费用由船东承担,无需个人承担。遣返费用应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
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公斤以内行李的运输费用,
且不得要求船员在开始受雇时预付遣返费用。
110、海员在船服务多长时间后可要求遣返?
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5.1第2(b)款规定,“海
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这段时间要少于12个
月”。《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
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海
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要求遣返:(六)海员连续
在同一船上服务超过12个月的。”即海员如果已在船服务12个月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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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向船东提出遣返要求。
111、当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三十条的
规定,船员的遣返权利受到侵害的,由船员当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向船员提供援助;必要时,可以直接安排船员
遣返。民政部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领事机构为船员遣返所垫付的费
用,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返还。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
修订)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船员用人单位不履行遣返义务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船员遣返费用
的给付请求可以船舶优先权担保。
第六节 医疗和健康保障
112、船上对医护人员的配备具体有何要求?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
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1“船上和岸上医疗”中第
4(b)款的要求,为使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
载员100人及以上并且通常航程在3天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应当至少配
备1名专职医生负责船上的医疗服务。无需配备医生的船舶,应当至少有
1名船员负责船上的急救、医护和药品管理工作;其中,负责船上急救工
作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负责船上医护和药品管理工作
的船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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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船上的医疗设施和设备应当由谁进行配备和维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 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中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
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
职业疾病”。《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
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以及《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1“船上和岸上医疗”中第4
款对海船的医疗设施设备维护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即:船东应当
根据船舶的类型、船上人员的数量、航次性质、目的地和航程,按照《船
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的要求,为其船舶配备足够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以及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和能获得医疗指导的无线电台清单。船长或者负责
医疗、急救和药品管理的船员,应当妥善维护船上配备的医疗设施、设备和
指南,每年对全部药品的标签、有效期、存放条件、用法用量以及医疗设备
的功能等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保持检查记录。
114、船员在船可享受哪些船上医疗服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中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
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
职业疾病”。
对于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可享受的船上医疗服务,在《交通运输
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
知》(交海发〔2018〕17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1“船上和岸上医疗”中 A4.1第
1、2 款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即:船东应当向在船工作的船员提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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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医疗和健康保护,包括基本的牙科治疗,并及时提供合理的就医便利;
船东应当保证船舶具有通过无线电或者卫星通信获得医疗指导的能力;船
员医疗报告表内容只限于对船员的疾病治疗,接触到医疗报告表的人员应当
对内容予以保密。
此外,对于适用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版)
的船舶,在《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版)的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中还规定,“船员在船期间发生伤病,船东应当依法及时
安排必要的治疗(包括住院治疗),直至痊愈或者医院治疗期结束,并
支付船员医疗费和食宿费。船舶驶经战区,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人身保险;
船舶驶经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船东应当为船员办理健康保险,
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115、船东对船员疾病、受伤或死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船
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
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对于海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受伤或死亡等情况,《交通运
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
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船东应考虑到国际有关标准和导则的要求,及时对船上发生的职
业事故或职业疾病向第一抵达港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东
应当负责将因疾病、受伤或者死亡海员留下的个人财物送交家属或者
海员指定的其他人”。《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明确对船员因就业而
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船东应当给予实质性援助和支
持,这些援助和支持包括通过财务担保手段支付船员伤病期间的工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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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伤病期间的医疗和膳宿费用、补偿船员死亡的丧葬费用。
除此以外,对于适用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版)的
船舶,《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2022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
七条还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船员在船期间发生或者源于这期间工作而发生疾病或者受
伤的,船东应当及时为船员安排治疗。其治疗期为三种情况之一:直至
痊愈、确诊为永久性疾病或者永久性残疾、约定的治疗期届满。双方约定
的治疗期不应少于 16周。
二是生病或受伤船员在船期间,船东应向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和全额
在船工资。
三是船员离船治疗的,受伤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当负责支付船员
的全部医疗费和全额在船工资;在船生病的船员在治疗期内,船东应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全部医疗费和不低于公休工资或待派工资的工
资,两者以较高者为标准。
四是船员在被雇佣期间,包括上船或者遣返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
或者遭受永久残疾的,船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船员劳
动合同的约定予以及时赔偿。这里的“赔偿”指船东按照普适于所有
劳动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附属规范,给予船员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或和工伤保险赔付。
五是船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后,可以为在船船员的疾病、伤残、死
亡向声誉良好的船东互保协会或者保险公司投保适当的责任保险。出险
后,船东应当负责追索保险赔偿金,并及时、全额转交船员或者死亡船
员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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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膳食服务
116、对于海船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船东应当承担哪些责
任?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
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第四条、第
五条的规定,船东除应当提供保持海员健康的起居舱室环境以外,还应确
保以下船舶设备、设施和建造要求持续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
取得船员舱室设备的证明文件,包括:(一)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二)通风和供暖;(三)噪音和振动及其他环境因素;(四)卫生设施及
更衣室;(五)照明;(六)餐厅;(七)医务室。
117、对于在海船上工作的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有何具体
要求?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船上工作
和生活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海发〔2018〕170号)第十二条的
规定,“在船上从事膳食服务的海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并
按有关要求经过培训。配员10人及以上的船舶应当配备船上厨师。船上
厨师因疾病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承担厨师工作的,经海事管理机构
同意并签发特免证明后,可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船上厨师,直到下一
个方便的挂靠港或时间不超过一个月。配员少于10人的船舶,可不配备船
上厨师,由膳食服务辅助人员替代。
对于在从事商业活动的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上从事船上厨师或
膳食服务辅助人员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上膳食服务
人员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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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号)中进一步明确,此类船上厨师应持有《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
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应持有《船上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与此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明确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
培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员〔2019〕192号)还要求,自2019
年6月1日起,拟从事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
新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2023 年 7 月 1 日起,在船上工作的船上厨师应持有新版《船上厨师
培训合格证明》。持旧版《船上厨师培训合格证明》的船员,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向原培训机构换领新版培训合格证明。原
培训机构存在注销、撤销、吊销等情形的,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
指定的船员培训机构换领。
第八节 社会保障
118、如对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疑问,我应当向谁进行咨询?
答:如对社会保障政策存在疑问,建议您拨打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热线12333(拨打时需在12333前加拨区号)进行咨 询 ,也可登
录 全 国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www.12333.gov.cn)进行查询。
119、船员应当参加哪些社会保险项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
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
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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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保险费用”。船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船员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用,船员
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应缴比例部分的保险费用。即船员与我国境
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应按
规定参加既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与此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的相关规定,目前
各地正在推广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后,将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受益人群。具体政策及实施细则可向当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120、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船员可以享有哪些权益?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因病或非因公死
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三)在未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
津贴。
121、养老保险个人怎么缴费?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条
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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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
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上述第二种情形的,由个人按
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缴费办理相关政策存在差异,
详情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22、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
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相关手续;(二)累计缴费年
限满15年;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需要注意的是,
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
依据法律规定继承。
123、对于退休船员,如何确定养老保险领取地?
答: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
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
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
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
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
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
124、发生何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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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
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
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第十五条中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
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
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
自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其本人在工作中伤亡
的,不认定为工伤。
125、工伤保险应如何缴费?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126、发生工伤事故后,哪些费用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60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三十八
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
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
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
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
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
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127、如发生工伤事故,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
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
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
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28、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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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
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在医疗卫生专家库随机抽取3至 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应
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用
人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
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申请,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
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29、海员外派出境工作期间,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
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130、基本医疗保险应如何缴费?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各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存在差异,建议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进行咨询。
131、异地就医如何使用医保?
答:符合办理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遵循“备案选定点-前往就医”流程。第一步:先备案。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
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目前全国有
统一的备案表,对需采集的信息进行了明确,关健的信息是两条:一是
要说清楚备案的原因是什么,二是要去往什么地方。第二步:选定点。参
保人员需要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注意是跨省的定点医疗机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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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公布的网站上实时查询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第三步:持卡就医。
备案成功的人员,前往本人备案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凭医
保电子凭证或持实体医保卡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就医经办机构信息、具体办理手续和条件可登录“社会保险网
上查询系统”(http://si.12333.gov.cn)进行查询。
132、失业保险应如何缴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
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133、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规
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34、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多长时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六条规
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
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3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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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6、如果用人单位发生了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应
当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八十二条、
八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
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
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
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节 境外突发事件
137、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危害船员人身安全、侵害船员合法权
益、造成船员无法回国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由谁负责处置解决?
答:船员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遵循“谁派出、谁负责”及属地
管理两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
号)第四条明确,“海员外派遵循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当发生船
员境外突发事件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与境外船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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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工作;其中,船东应当承担事件处置的主体责任。当境外船东未能及
时全面履行突发事件责任或不作为时,海员外派机构应全面承担相应的事
件处置责任及外派海员安置责任,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外派海员利益受损。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
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员境外突发事
件处置程序>的通知》(海船员〔2017〕693号)的相关规定,处置船员境
外突发事件时,由船东所在地或海员外派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
责,船员户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依据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涉
外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各直属海事局做好协助配合,督促船东或海员
外派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境外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
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船员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船员派出单位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船员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相关海
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处置船员境外突发事件。
138、作为外派海员,我应当做些什么,才能确保在遭遇境 外突
发事件时我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
19号)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员外派机构与境外船东签订的船舶配员
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包含突发事件处理的相关内容,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将
船舶配员服务协议中与外派海员利益有关的内容如实告知外派海
员。同时,第二十八条中也提到,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外派海员上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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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前与其签订上船协议,协议内容应包含外派海员在境外发生紧急情况时
海员外派机构对其的安置责任。从这个角度出发,建议外派海员关注船舶
配员服务协议以及上船协议中的相关内容,确保协议中已包含发生境外突
发事件的处理、各方处置责任等相关条款。
139、如果我在境外遭遇了突发事件,有什么紧急联系方法?
答:如在境外遭遇突发事件,需紧急情况下的领事保护与协助服务,
或要进行领事保护与领事证件业务咨询,可随时拨打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
与服务应急热线12308(+86-10-12308,按0再按9直接转人工,备用长
号码59913991),还可以通过“领事直通车”微信公众号、12308 微
信小程序或“外交部12308”手机客户端(APP)一键网络呼叫。
第十节 劳动争议
140、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船员应寻求何种途径来保障自身的
合法权益?
答:(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法释〔2016〕4号)第二条第24款的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
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
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如
发生此类案件,可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
(二)如发生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船员劳动争议,应根据劳动关系
的具体性质来确定处理措施。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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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五条的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
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适用的劳动争议情形包括:(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纠纷的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无需进行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以依据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141、企业拖欠我的工资,但我未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维权,
我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答: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 5月 25日印发的劳社部发
〔2005〕12号文件规定了有关确立劳动关系若干事项,对因用人单
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方面作出了规
定,劳动者在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社部门提供工资支
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招
聘登记表、报名表、其他劳动者证词证言等相关资料予以佐证。
142、船东拖欠我的工资,如果我要向法院起诉,需要提交什么
材料?如何提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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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诉讼中向法院提供材料分为三大类:诉状、双方主体信息、证
据材料。
(一)诉状中载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按照立案登记制
规定,被告身份确定需要提供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具体包括自然人的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和住所地,提供法人的名称、住所地(有效送达地址),
阐述受雇时约定的内容、欠薪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证据清单、证据材料。该项是诉讼的关键点,建议船员
朋友们在日常工作中注意收集保存相关材料,如合同、调令、派遣
通知或相关指令、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工资结算单或体现支付
工资的银行交易流水等。
(三)提醒船员朋友们注意,上船时候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 对工资
标准、工作周期进行明确约定,才能避免维权时缺乏依据的尴尬局面出
现。
143、公司要破产了,欠我的工资还能拿得回来吗?
答:对于这个问题,需明确公司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
如果尚未进入破产程序,船员在下船后一年内可通过行使船舶优先
权从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已进入破产程序,一方面,在船舶拍卖时,可以通过债权
登记形式,主张对下船之日起一年内的欠薪享有船舶优先权;另一
方面,在破产程序中,也有债权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第一百一十三号条的
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上述属于破产债权中的最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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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债权。
需要提醒船员朋友注意的是,可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一年时间自下船
之日起算,不能中止中断,也不得延长。
144、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船东将船舶变卖,并拖欠船员工资,
船员仍在船上工作,面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船员仍在船工作的,无论船舶是否变卖,拖欠船员的工资仍然
可以通过主张船舶优先权来获得清偿。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依附
于船舶的,只要在下船之日起一年内通过扣押船舶的形式行使船舶优先
权即可。
145、海事法院有诉讼服务热线吗?
答:全国法院系统的24 小时诉讼服务热线为“12368”。
146、作为一名海员,如果自身的合法权利被侵犯,如何通过船
上投诉程序来进行投诉?
答:海员可以通过使用船上投诉程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根据《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则5.1.5和标准A5.1.5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公约
要求和侵犯海员权利的情况,海员可向船上部门负责人或该海员上一
级的高级船员投诉。对于船上投诉,处理的原则是在尽可能低的层级解决
投诉问题。如果投诉不能在船上得到解决,该事项应交给岸上的船东,并
应规定该船东解决该事项的时限,凡适宜时,与有关海员或可能被他
们指定为代表的人协商; 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均应有权直接向船长和
船东及主管当局提出投诉。有关船上投诉程序的要求由主管当局负
责制定,适用于所服务船舶的船上投诉程序的一份副本应提供给在
船上工作的所有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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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船员履职
147、请问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分为几种,各证书培训内容
有什么区别?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
法》规定: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分为:T06-1,主要职能是在旅
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拥挤人群管理方面
的培训;T06-2,主要职能是在旅客舱室为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的安全培训、拥挤人群管理方面的培训和危机管理与人的行为培训;
T06-3,主要职能是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应根据
客船/滚装客船应变部署表中指定的职责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148、请问在客船工作需要持有客船特培证书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
法》附录 2 的要求,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需要持有 T06-2,
如果是滚装客船还需要持有 T06-3。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值班
水手、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和其他
船员需要持有 T06-1。
除上述一般性规定外,在客船应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在船舶
紧急情况下对乘客负有安全责任的船员,应持有 T06-2;在滚装客
船应变部署表中指定的其他直接负责货物和系固、关闭船体开口及
在滚装处负责乘客上下的船员,应持有 T06-3。
149、请问油轮的值班机工需要参加什么特殊培训?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附
70
录2 相关持证要求对照表,你需要参加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及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申请取得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
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后,完成相应的船上见习,再申请签发油船货物操作
高级培训。
150、我现在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和化
学品货物高级操作培训合格证,要到化学品船任职,适任证书是否
需要消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第九条规定:在客船或滚装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以及在其他特殊
类型船舶上任职的所有船员,其适任证书不载明相应的特殊类型船
舶适用限制,但应持有相应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因此,不需要
消限。
151、如果持有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而未持有值班水手或值
班机工适任证书,是否可以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规则》规定,担任值班水手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者高级
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机工或
者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以持有三副或三管轮适任证书不能担
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
152、船员由于种种原因申请证书后来不及领取纸质证书,是否
可以凭船员电子证书上船?在哪里能看到船员电子证照呢?
答:可以。船员电子证书是与纸质证书同步出具,具有同等效
力。
有两种方式查看船员电子证照:
71
一是通过登录海事“一网通办”(https://zwfw.msa.gov.cn
平台,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栏目查看;二是通过微信,搜索
海事“一网通办”小程序,用海事“一网通办”账户登录后,进入
用户中心“我的证照”栏目查看。
153、请问申请培训和考试的海上资历是如何计算的?
答:海上服务资历的具体的计算方法是参加培训开班之日起向
前 5 年内的海上服务资历。每个自然月为 1 个月,不满足 1 个自然
月的把天数加起来满 30 天算作 1 个月,不足 30 天的不能按照 1 个
月计算,例如你是 5 月 18 日上船,11 月 16 日下船,那么你的服务
资历就是 5 个月 29 天,但是不能算作 6 个月。
154、请问法规对拖轮驾驶员任职的船舶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定,在
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与该拖轮的主推
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对应。因此,3000 千瓦及以上的拖轮需要
配备 3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长及驾驶员,海上资历的船舶等级不是按
照船舶总吨,而是按照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来认定的,即 3000
千瓦以上的拖轮资历就认同为 3000 总吨以上船舶的资历。
155、如何认定我的资历是沿海航区还是无限航区?
答:20 规则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
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服务航区。
156、我是一名沿海航区大副,已经通过船舶报告系统申报了下
船,但是船员管理系统显示我仍然在船,现在我想参加船长岗位适
任培训,请问这种情况对我参加培训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72
期间海船船员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员函〔2020〕255 号)
相关要求,船员资历认定以服务簿资历为准,只要你服务簿资历真
实且满足资历要求,就不会影响你参加岗位适任培训。
157、服务簿上的“船员服务资历”写错了怎么办?
答:根据规定,船员服务簿的各项内容都必须准确无误不得谎
报或者涂改。船员服务资历必须能真实反映船员的水上资历,不得
弄虚作假。由于笔误写错时,应该注明该行无效,另起一行填写。
158、我是一名船员,我的在船任职资历如何维护才能保证发证
的顺利开展呢?
答:1、首先确保服务簿上的任职资历与实际任职职务一致,而
后通过个人船员业务办理电子申报端口维护资历,并上传相应的服
务簿和相关签注页的原始照片;
2、船员采用远程办理的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所需的海上任职
资历为船员服务簿记载的资历,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依据船员服
务簿记载如实填报的资历信息和纸质记载具有同等效力。
3、船员在办理证书所提供的资历信息与船员管理系统中船舶进
出港报告或海员外派机构等单位报备产生的任解职登记信息不一致
时,负责受理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船员本人填报的
服务簿资历与公司报备不一致的,由证书审核人员进行资历延伸核
查,在五天内给出核查结果。核查通过可继续往下提交,五天内无
法完成核查的,可先按照船员填报服务簿资历继续进行审核,在六
个月之内完成跟踪核查。跟踪核查查实资历不属实的,应对已发放
证书做出相应处理。
159、请问一下,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任职资历是由谁申报?
73
答:1、在国内航行船舶任职由船方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
行报告;
2、在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任职由航运公司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
中报备;
3、在非五星旗船舶任职由海员外派机构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
报备。
160、由于在外籍公司船上干大管轮,公司惯例,管理级船员都
会有一周的同船交接到下一港口时间,由此网上报备资历会有一周
的重复报备资历。系统显示“存在同一时段相同职务的船员”这样
会影响我今后参加轮机长考试换证吗?谢谢。
答:不影响。只要是真实资历即使有重复不影响换证。
161、请问法规对船上培训有哪些规定?
答:船上培训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要求的,实施的文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
理办法》、《关于便利船员远程学习和船上培训的公告》二个。
162、我是一名刚刚通过无限航区三副适任考试的航海类学生,
准备上船见习,请问新规则对见习船舶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三副的见习需要在与你拟申请的适任证书等级相应的船舶上见
习,对航区没有限制,也就是说你如果通过适任考试拟申请无限航
区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证书,你可以在无限或者沿海航区
的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上见习。
同样对于三管轮和电子电气员的见习规定也是一样的,需要在
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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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我是一名刚刚通过无限航区一等大副适任考试的船员,近
期准备上船见习,请问新规则对见习船舶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大副的见习需要在与你拟申请的适任证书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
船舶上见习,你如果通过适任考试拟申请无限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
船舶大副适任证书,须在无限航区 3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上见习。
同样对于船长、轮机长、大管轮等其他管理级船员的见习规定
也是一样的,需要在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上见习。
164、“20 规则”对于船员见习的船舶有何规定?
答:(1)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只要求在
相应的等级上;
(2)三副、三管轮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只要求在相应的等级
上;
(3)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的见习船舶必须与其申请适
任证书的航区、等级一致;
(4)电子电气员的见习船舶不分航区,只要求在相应的等级上。
165、我只通过了船员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能否先上船实习
呢?实习资历是否认可呢?
答:根据 20 规则要求,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
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符合相应职务要求的等
级和航区的实习资历是予以认可的。
166、见习开封能否个人办理?哪些情况要实习开封?
答:见习开封不能个人办理,船上培训是由公司负责组织和安
排的,向公司所在地有权限的海事局申请。下列情况需申请见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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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序号 见习开封事项
1 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2 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3 三副/二副、三管轮/二管轮、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
4 值班水手/机工适任证书(3 个月)
5 高级值班水手/机工(12 个月)
6 电子技工适任证书
7 油轮、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1 个月)
8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1 个月)
167、见习船长可以兼大副吗?
答:可以。按照《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的规定,见习船员没有
专设岗位。船员可以实际任低一级职务同时实习高一级职务。
168、实习生在同一条船实习 12 个月的过程中,船员申报系统
开封所填的船长和轮机长下船,换新的船长和轮机长上船,船长和
轮机长发生更换,实习簿和服务簿怎样填写?
答:由填写时在船的船长或轮机长填写就行。
169、我是一名实习船员,实习结束换证时发现单位没给我报送
船上见习计划,请问我该如何换取大副证书?
答:在持适用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船
舶上见习的船员,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
理办法》第九条报送或部分报送船上培训相关信息的,可凭《船上
见习记录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76
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向最后出具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具有相应
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船员证书。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以未报
送船上见习信息为由妨碍船员按规定正常上船任职。
170、船员500总吨及以上三副大证考试理论考试通过了,但是评估考试
未全部通过,可以上船见习吗?见习资历可以用于以后换证吗?
答:可以,根据“20 规则”规定,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
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
手晋升三副需要在 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6 个月的见习
(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履行了不少于
6 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航海院校毕业生通过三副考试的需
要在 5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完成不少于 12 个月的船上见习,其中至
少应当有 6 个月是在船长或者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驾驶台或者机
舱值班职责。
171、关于三副实习时间是怎么要求的?我做了三年值班水手,
现在通过了三副考试,请问需要实习多长时间?
答: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生在申请三副适任证书时,在船上完
成不少于 12 个月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
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而现职船员在担任不少于 18 个月值班水手
资历后,通过三副职务晋升考试、评估申请证书时,须完成不少于
6 个月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或轮机的职责,
并完成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
训项目和内容。
172、请问通过吨位(功率)提升的考试后,是否需要见习才能
换取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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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规
定,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的,可以免予船
上见习。但申请总吨或者功率提高至 3000 总吨或者功率 3000 千瓦
及以上适任证书的船长和管理级高级船员在理论考试通过后,应当
在相应航区的 3000 总吨或者功率 3000 千瓦及以上见习相应的船长
或者管理级高级船员职务 3 个月,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
173、我是沿海航区二等轮机长想考无限航区二等轮机长,考试
合格后,需不需要实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
申请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
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考试
合格后不需见习,直接申请签发无限航区二等轮机长适任证书。
174、我是沿海航区三等大管轮想考取沿海航区二等大管轮,考
试合格后,需要船上实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规定:
申请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者,应当持有有效的与所申请的功率较低一级但航
区和职务相同的适任证书,并担任其职务不少于12个月;沿海航区三等大
管轮申请沿海航区二等大管轮需完成培训大纲规定的培训课时,考试合格
后不需要船上见习,直接申请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175、我船长考试通过了,要去实习,满足相应航区的自航式工
程船上可以见习吗?
答:可以。如果您见习的船舶属于非运输船,见习结束后,您的适任
证书仅限于非运输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
则》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非运输船,是指工程船舶、拖轮等不从事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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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船舶。
176、我已通过无限航区值班机工考试,想申请无限航区值班机
工适任证书,需要实习多久?
答:如果您已完成无限航区值班机工适任培训考试,且考试成绩已合
格,您应完成相应等级的船舶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其中至少应
有3个月是在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或者合格的支持级船员的直接监督之下
履行了值班职责,或者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3个月的
船上见习;船上实习期满后,您可以到具有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签发相应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177、请问同一艘船上有2个见习三副可以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海
船员[2018]54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安排船长和高级船
员见习时,每艘船舶同一职务同时在船见习不得超过2人”。因此同
一艘船上有2个见习三副是可以的。
178、请问因为行政处罚被违法记分了,需要参加培训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
条的规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 15 分的,记分分
值重新起算;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5 分的,最后实
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
参加为期 5 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船员在一个
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两次及以上达到 15 分,或在连续 2 个记分周期
内分别达到 15 分,或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40 分的,
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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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
适任能力考核。你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看自己的违法记分是否已经
达到需要重新培训和考试的程度。
179、请问适任证书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达到了 15 分,该如
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的规定,你可
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
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申请培训。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
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被扣留船员适任证
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180、我是一名海船船员,想问船员违法记分的具体分值和标准
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于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正式实施。船员累计记分周期为一个公历年,即每年的 1 月 1 日
到 12 月 31 日,满分 15 分,根据船员违法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
法记分的分值为 15 分,8 分,4 分,2 分,1 分五种。船员违法记分
分值标准请查阅办法的附件。记分在一个周期内满 15 分的,最后实
施违法记分的机构扣留船员证书,船员可向最后被实施违法记分地、
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名参加法规培训
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考试不
通过的,不得在船舶继续工作。
80
第六章 其他
181、作为一名船员,在就业过程中,除了保护好个人作为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以外,还有哪些是我应尽的义务?
答:船员是航运事业的直接从业者,在落实重大国家战略的历史新征
程中发挥着关键性、基础性的保障作用。作为航运事业的主力军,船员除
了要保护好个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外, 同时也要承担作为劳动者应
尽的责任和义务。在船工作期间,船员一是要尽职履职,安全生产,尽量避
免由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二是要遵纪守法,不要发生刑事犯罪、
职务犯罪等犯罪行为,更不要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否则侵害的必定是个人
的利益;三是如权益遭到侵害,应当寻求合法的途径、依法进行维权,切勿
发生过激行为。希望广大船员朋友都能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
为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坚实基础。
182、目前有哪些国家认可我国签发的船员证书?
答:截至 2021年底,我国已与 27个国家(地区)签署互认或单边
承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协议,我国海员的国际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国际
竞争力不断提升。目前,我国已与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英国、丹
麦、约旦、泰国、意大利8个国家签署了海员适任证书互认协议,实
现证书互认。已与瓦努阿图等 19 个国家(地区) 签署了单边承认海船
船员适任证书协议;其中,瓦努阿图、巴拿马、马耳他、利比里亚、安提
瓜和巴布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印尼、巴哈马、伯利兹、希腊、荷
兰、多米尼加、挪威、伊朗、牙买加、塞浦路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
卢森堡承认我国证书, 中国香港可直接为内地持证船员签发香港证
81
书。
与此同时,英国认可我国签发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与英国签发的海
员健康证书(ENG 1)等效。
183、如何开通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账户?
答:根据部海事局公布的《船员业务办理远程开户操作指南》,
开通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帐户时,船员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
https://zwfw.msa.gov.cn)实施远程开户,无需到海事管理机构
现场进行个人信息采集。船员也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
https://www.msa.gov.cn)—“在线办事”--“一网通办平台”,
点击右上角“注册”,选择“个人注册”进入注册界面,按照要求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信息验证通过后生成个人帐户。首次办理
船员业务之前,需按要求完善个人信息:第一步,使用注册成功的
船员个人帐户登录海事一网通办平台,登录成功后在平台首页中部
位置找到“政务服务”—“按个人”,在第二页点击船员相关任一
业务,点击“在线办理”,进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第二步:进入
个人首页后点击“个人综合信息”菜单,上传个人电子照片、完善
个人信息。电子照片需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头像白底彩色电子证件
照片(规格详见上传照片页说明)
此前已完成船员个人信息采集并成功开通个人帐户的船员,帐
户仍可正常使用,无需另行开通帐户。此前已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
平台注册的单位帐户、单位申办员帐户可继续使用原帐户登录海事
一网通办平台进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如申办员帐户在海事一网通
办平台无法正常使用,可登录企业账户,在“我的经办人”中重新
创建经办人提供给申办员使用。
82
18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国内港口换班遇到困难该怎么办?
答:2021年12月10号,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
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136号),着重
就船员换班问题,伤病船员救治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各地相继响应通知
要求,成立了港口船员换班专班、海事换班服务专班。如果遇到换班困难,
可以直接向相关热线反映。交通运输部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换班
工作专班值班电话:010-65299809。
185、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作为在船船员应该如何做好个人防
护?
答:为进一步指导船舶和船员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疫情防控和
航运生产秩序保障,保护在船船员、乘客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并发
布了《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
该指南已修订更新至第九版。船员可以自行搜索下载并依据指南相关指导
做好个人防护。
186、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到船员培训机构参加线下培训,
能否参加线上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
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的船员培训、海上设施工作人员
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可按要求线上开展。线上培训仅适用于理
论培训。
187、我是 2017 年毕业的航海类学生,已经通过了三副的适任
考试,但没有完成上船见习,受疫情影响我也不知道什么时间能够
83
完成 12 个月的船上见习,请问我可以申请延长考试成绩 5 年的有效
期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
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对船员考试报名所需的“相关培训证明”时限、船员适任考试
补考时限、船员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补考时
限,受疫情影响的暂不作要求,2020 年 1 月 20 日前已不符合相关
规定要求的除外。
188、受新冠疫情影响,船员补考都无法正常申请,请问如果由
于疫情过了补考期限,海事局能给与补考适当延长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
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对船员考试报名所需的“相关培训证明”时限、船员适任
考试补考时限、船员适任考试成绩有效期、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补
考时限,受疫情影响的暂不作要求,2020 年 1 月 20 日前已不符合
相关规定要求的除外。
189、我在今年 1 月份报名了 XX 海事局的三副补考,但由于新
冠疫情没有参加补考,请问这种情况计入我的补考次数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
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已报名考试的船员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参加考试的,该次不
计入考试次数。
190、受新冠疫情影响,不能到原船员培训机构所在地具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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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考试,我能不能向其他有相应考试权限的海
事管理机构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
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
号),船员适任考试、培训合格证考试实操补考,因负责船员实操考
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可向任何有相应考试权限
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191、受新冠疫情影响,我不能及时下船,适任证书、培训合格
证快过期了,但健康证明已过期且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也不能
及时完成,能不能让我先换证,再补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知识更
新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
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已在船或计划上船的船员,持有的适任证书距离证书截止日期
在 12 个月以内或过期不超过 3 个月、培训合格证距离证书截止日期
在 12 个月以内或过期不超过 1 年,且因疫情防控影响未能持有有效
的健康证明或未能完成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的,参照《海
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施行容缺办理。船员所服
务或计划服务船舶的航运公司或相应的船员服务机构通过船员电子
申报系统“特殊时期到期换证”形式申请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
有效,同时上传公司和船员本人的《责任承诺书》。
航运公司或船员服务机构应督促、妥善安排船员尽快完成证书
签发所要求的健康体检或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培训。原则上,满足
相关条件后,船员方可再次上船任职。对未遵守责任承诺的,负责
85
签发相应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撤销、注销相应证书,并将相
关情况记入公司和船员的诚信记录。
192、新冠疫情影响期间,船员水上服务资历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
控期间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其他海事监管工作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船员职务晋升、航区扩大、吨位或者功率提高和改变船员适任
证书所载类别或职务资格,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再有效
或重新签发所需水上服务资历有时限要求的,受疫情影响相应延长
其时限时长。例如,证书再有效要求 5 年内 12 个月水上服务资历,
则时限计算为 5 年加上疫情防控期间内有 12 个月水上服务资历。
193、海员防疫证明如何申请办理?
答:海员防疫证明是海员完成新冠肺炎疫苗接种的有效凭证,
数据来源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符合国际相关标准,该证明
以贴纸的方式粘贴于新版海员证签证页,有关信息展示于贴纸并写
入芯片,支持二维码扫描和芯片读取识别。办理海员防疫证明的船
员需完成接种同一种类型新冠疫苗所有针剂(可不含加强针)7日以
上方可签发海员防疫证明。自2022年1月1日起,船员可通过中国海
事综合服务平台或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入船员电子申报系统向任一
海员证签发机关办理海员防疫证明。对于申办新海员证并有海员防
疫证明签发需求的,统一由上海海事局集中制发;对于无需申办新
海员证但有防疫证明签发需求的,就近到上海、辽宁、深圳海事局
现场办理。其他海员证签发机关具备制发海员防疫证明硬件条件后
及时公告。
194、《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86
答:《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
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
训。……”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
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
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船员、海上设施上的相
关人员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危害海上
交通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禁
止有关船舶、海上设施进出港,暂扣有关证书、文书或者责令其停
航、改航、驶往指定地点或者停止作业。……”
195、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培训、持证和监管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管理办
法》。规定海上设施工作人员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包括“基
本培训”和“专业培训”两部分。“基本培训”包括消防、救生技能,
“专业培训”包括避碰、信号与通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泊、作业的海上设施上的所有
工作人员应接受基本培训,承担避碰、信号与通信有关职责的工作
人员还应接受专业培训。培训应在依法从事相关培训业务的单位(信
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参加,并取得《海上设施工作
人员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明》)。
取得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并同时持有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的船员,可视为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
87
2022 年 9 月 1 日起,所有海上设施工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培训合
格证明》从事相应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88
附件1
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联系表


单位 部门 联系电话 邮箱
1 上海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21-66072773
cygl@shmsa.gov.cn 船员考试中心 021-58401153
政务中心 021-33772531
2 天津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22-58870123
船员考试中心 cygl@tjmsa.gov.cn 022-58870034
政务中心 022-58876104
3 辽宁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411-82624490
船员考试中心 cygl@lnmsa.gov.cn 0411-65856267
政务中心 0411-82625301
4 河北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335-5366827
船员考试中心 hbcygl@msa.gov.cn 0335-5366936
政务中心 0335-5366798
5 山东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532-58761566
船员考试中心 cygl@sdmsa.gov.cn 0532-58761663
政务中心 0532-58663907
6 浙江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571-88372705 cygl@cnzjmsa.gov.cn
89
船员考试中心 0571-88372701
政务中心 0571-86552898
7 福建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591-83838852
船员考试中心 cygl@fjmsa.gov.cn 0591-88331202
政务中心 0591-83836987
8 广东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20-89098621
船员考试中心 cygl@gdmsa.gov.cn 020-34002611
政务中心 020-89098212
9 广西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771-5551761
船员考试中心 cygl@gxmsa.gov.cn 0771-5551761
政务中心 0771-5582691
10 海南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898-68626060
船员考试中心 cygl@hnmsa.gov.cn 0898-68626183
政务中心 0898-68662411
11
黑龙江海事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451-88912568
船员考试中心 hljcygl@msa.gov.cn 0451-88912728
政务中心 0451-88914500
12 深圳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755-83797069
船员考试中心 cygl@sz.msa.gov.cn 0755- 27772206
政务中心 0755-89737009
13 连云港海事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518-82231740 cygl@lygmsa.gov.cn
90
局 船员考试中心 0518-82231157
政务中心 0518-82231909
14 长江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27-82765342
船员考试中心 cygl@cjmsa.gov.cn 027-82765306
政务中心 027-82765497
15 江苏海事局
船员管理
船员管理处 025-58996099
船员考试中心 cygl@jsmsa.gov.cn 025-58996099
政务中心 025-58996099
91
附件2
船员服务品牌(工作室)联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深圳海事局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研究创新工作室 0755- 26867954
2 浙江海事局邵老师热线 0580-2063776
3 天津海事局服务船员创新工作室 022-58870123
4 河北海事局“船员之友”海事先锋队 0335-5366991
5 辽宁海事局滚金船员管理劳模创新工作室 0411-65856272
6 江苏海事局幸福船员 025-58996099
7 粤港澳大湾区海事劳工服务创新工作站 0769-82793118
8
江门海事局“侨海幸福船员” 服务品牌 0750-3410101-810
92
附件3
海员工会组织联系表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1
汕头国际海员俱
乐部
广东省汕头市
金平区利安路
4 号
郭奕 13926766062 shanhaiju@163.com
2
广州黄埔国际海
员俱乐部
广东省广州市
黄埔区海员路
39 号
樊艾平
17727610161
1820412693@qq.com
020-82279770
3
湛江国际海员俱
乐部
广东省湛江市
霞山区人民大
道南 6 号
张田奎 13702735968 465041355 @qq.com
4
福州国际海员俱
乐部
福建省福州市
马尾区港口路
91 号
赵劲荃 15860829376 2465553607@qq.com
5
厦门国际海员俱
乐部
福建省厦门市
湖里区东渡路
124 号
李文艺 13599928673 Bunkei@126.com
6
泉州国际海员俱
乐部
福建省泉州市
丰泽区远桐街
30 号海俱大厦
陈惠榕 13799892928 352807781@qq.com
7
北海国际海员俱
乐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海城区长
青路6 号领秀一
方1 栋 2701 室
王大勇 13977901829 425813732@qq.com
8
防城国际海员俱
乐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友谊路 15 号
黄世平 13788008188 334049392@qq.com
9
青岛市职工国际
交流服务中心
山东省青岛市
市北区上海路 6

王成林 15064828866 zggjjlfwzx@163.com
10
烟台国际海员俱
乐部
山东省烟台市
莱山区观海路
75-1 号
王永军
0535-6245347
18561092612@163.com
18561092612
93
11
大连国际海员俱
乐部
辽宁省大连市
中山区人民路
92 号
孙维涌 15942658682 393306419@qq.com
12
丹东市交通运输
事业发展中心
辽宁省丹东市
振兴区 75 号
常德海 13050370743 ddhj2164926@126.co m
13
上海国际海员服
务中心洋山港国
际海员俱乐部
洋山同欣一路
3 号
吕鸣 021-58096963 lvming@coscon.com
14
厦门远海集装箱
码头有限公司海
员之家
福建省厦门市
海沧区港南路
288 号
孙箭 0592-7799986 sunj@coscoyh.com.cn
15
张家港港务集团
有限公司海员之

江苏省苏州市
张家港市金港
镇长江中路
252 号
席季锋
0512-58319229
592213059@qq.com
17351292425
94
附件4
海员证签发机关信息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上海海事局
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 18 号 5 楼(政务
中心) 021-55129235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上海浦
东国际航运服务中心2楼浦东海事局源深
路办事处)
021-50151950
021-50151952
2 天津海事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新民街 202 号(船员
考试中心) 022-58870043
3 辽宁海事局 大连市中山区港湾广场 2 号(政务中心) 0411-82625301
4 营口海事局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营港路西段 0417-6246773
0417-6246330
5 河北海事局 河北省秦皇岛市开发区秦皇西大街 76 号
0335-5366798
0335-5366799
6 山东海事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波路 1 号(政务中
心) 0532-58761788
7 烟台海事局 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 8 号(政务中心) 0535-5136108
8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 238 号(政务
中心) 025-83520305
9 镇江海事局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长江路 8 号 0511-85306206
10 南通海事局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01号(政务中心) 0513-89196302
11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杭州市万塘路塘苗路1号华洋宾馆
内(政务中心) 0571-86552898
12 宁波海事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东泰街 31
号(政务中心) 0574-81852382
13 舟山海事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翁山路 555 号
(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二楼海事窗口) 0580―2063767
14 福建海事局 福州市台江区瀛东路 13 号(政务中心) 0591-83836987
15 厦门海事局 厦门市海沧大道 19 号 0592-6895184
95
16 广东海事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 47 号 020-89098621
17 广州海事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 520 号 020-37051587
18 东莞海事局 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港口大道虎门港服
务大楼一楼(政务中心) 0769-82793100
19 珠海海事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 15 号 1 栋
(政务中心) 0756-3349002
20 中山海事局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一路 16
号(政务中心) 0760-85310175
21 湛江海事局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港路霞山港区口
岸业务楼一楼(政务中心) 0759-2258751
22 汕头海事局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海滨路 47 号(政务
中心) 0754-88900182
23 广西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浦路 18 号 0771-5582691
24 梧州海事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
17 号一楼(政务大厅) 0774-3815161
25 海南海事局 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137 号 0898-68662411
26 长江海事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 1525 号 027-82765479
27 重庆海事局 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 1001 号(政务中
心) 023-63775115
28 芜湖海事局 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 3 号(政务中心) 0553-3716825
29 黑龙江海事局 哈尔滨市道里区四方台大道 1 号 0451-88914500
30 深圳海事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 2031 号海
安中心二楼
0755-83797089
0755-83797069
31 连云港海事局 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209号航运中心
1A
0518-82231909
32 思茅海事局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 11 号 0879-8888891
33 西双版纳海事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港口
路 7 号
0691-2211301
96
附件 5
船员办证信息远程采集点信息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 240 号通联大厦 4

010-64955116
2
河南海特劳务服务
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21 号远洋大
厦 304 室
0371-53301658
0371-63382177
97
内河船员篇
98
第一章 培训
1.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培训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2019
版)》,不同岗位、职务类别、培训项目都有相应的培训时
间规定。
例如:内河一类三副的适任培训,包括船舶操纵、避碰
与信号、航道与引航和船舶管理四个科目及实操培训,培训
总时间不少于 248 小时。
2.问:申请延伸航区(线),是否需要参加适任培训?
答:已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不需
要参加适任培训,但需要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3.问:船员参加适任培训期间对出勤率有要求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
条规定,培训出勤率不能低于规定培训课时的 90%。
4.问:曾经在军事船舶上任职的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或
等级职务资格证书的“复转军人”到内河船舶上工作,是否
需要参加内河基本安全的培训考试?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
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具备《内河考试
发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复转军人,其取得的安全培
训合格证或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换发内河船舶船员基
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99
5.问:持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
到内河船舶上工作,是否需要参加内河基本安全的培训考
试?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
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具备《内河考试
发证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海洋渔业船舶船员,其取得
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或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可直接换发内河船
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6.问: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去哪参加培训,培训多长
时间?
答: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培训应由取得相应培训许可
项目和类别的培训机构或满足要求的航运公司开展,培训时
间不少于 12 小时。
7.问:请问在哪里可以查询开展内河船员培训项目的机
构信息?
答: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互联网
+政务”—“在线查询”—“培训机构查询”或者 “幸福船
员”微信公众号“微信息”—“机构信息”子栏目查询相应
船员培训项目的机构信息。
第二章 考试
8.问:内河船员参加适任考试,有无学历要求?
答: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规则》未对学历提出要求。
100
9.问:内河船员适任理论考试各科目的及格分为多少?
答:各理论考试科目成绩以 100 分为满分,《避碰与信
号》科目及格分数为 80 分,其他科目及格分数为 60 分。
10.问: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应考哪些科目?
答:应考科目按以下专业分类:
(一)驾驶专业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延 伸
航区
(线)
适用于
3000 总吨
及以上内
河船舶任
职资格
职务资格
考试科目





副 /







船 长
/ 驾
驶员
船舶操纵 √ √ √
避碰与信号 √ √ √ √ √ √
航道与引航 √ √ √
船舶管理 √ √ √
船舶驾驶与管

√ √ √
实际操作 √ √ √ √ √ √ √ √
(二)轮机专业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职务资格
考试科目 轮机长 大管轮
二管轮
/ 三 管

轮机长 轮机员
轮 机
长 / 轮
机员
主推进动力装

√ √ √
船舶辅机与电

√ √ √
机舱管理 √ √ √
船舶动力装置 √ √ √
轮机管理 √ √ √
实际操作 √ √ √ √ √ √
备注:1.一类三副升一类二副、一类三管轮升一类二管轮、三类
驾驶员升三类船长、三类轮机员升三类轮机长免予适任考试;2.不得
101
超越类别和职务资格申请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11.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补考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补考应在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申
请,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
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12.问:内河船员适任实操考试部分项目没有通过,如
何补考?
答:实际操作考试补考按照考试不合格项目进行。船员
实操考试补考申请应在当期考试成绩公布 30 日后向原考试
机构提出。
13.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试是否可以异地补考?
答:参加《适任证书》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内河船员可
向有相应权限的考试机构申请理论考试补考;实际操作考试
补考应向初次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4.问:内河船员参加适任考试补考有次数限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
证规则》的规定,内河船员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
之日起 3 年内申请补考,没有次数限制。
15.问:内河船员参加特殊培训合格证补考有何限制?
答: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
者,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1 年内完成补考。2 次补考仍
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16.问:内河船员申请适任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需
要分别报名吗?
102
答:根据各海事机构发布的考试信息,如对外发布的适
任考试计划仅包括理论或实操科目,则需要分别报名,如包
括理论和实操,则不用分别报名
17.问:申请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是否要满足相应
水上服务资历的要求?
答:内河船员水上服务资历应在申请相应职务的实际操
作考试前取得。
18.问:船员只参加了线上理论培训,受疫情影响还没
参加实操培训,能否申请参加理论考试?
答:不可以,因为没有取得《船员培训证明》。
19.问:适任理论考试未全部通过的船员是否可以申请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
答:可以,只要满足相应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就可以申请
适任实际操作考试。
20.问: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
日起 5 年内有效。
21.问:延伸航区(线)考试需要考试哪些项目?
答:已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考试,仅
需参加实际操作考试,无需参加理论考试。
22.问:驾驶员的水上服务资历是否可以用来报考轮机
员?
答:可以。轮机员的水上服务资历也可以用来报考驾驶
员。
103
23.问:内河一类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持有人,能
否直接申考二类船长(轮机长)?
答:内河一类三副在 300 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职不少
于 36 个月视为满足内河二类驾驶员申考内河二类船长要求
的水上服务资历,可以直接申考内河二类船长。
内河一类三管轮在 150 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任职不少于
36 个月视为满足内河二类轮机员申考内河二类轮机长要求
的水上服务资历,可以直接申考内河二类轮机长。
24.问:船员适任考试是否可以现场报名?
答:可以。
25.问:船员是否可以委托船员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申
请内河船员适任考试?
答:考试申请可以由船员本人提出、也可由培训机构或
服务机构代理提出,但不得同时向多个海事机构或同时向一
个海事机构重复提出申请。
26.问:船员在中国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报名考试的具体
流程?
答:船员登录“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csp.msa.gov.cn),依次点击以下模块:“船员管理”—
“船员电子申报系统”→“适任考试”—“适任考试报名”
—“我要报名”(填写报名信息)—“保存”—“提交申报”。
报名成功后无需再到现场报名。
27.问:海事远程考场现阶段开展哪些内河船员考试?
104
答:海事远程考场现阶段可开展内河船员各类理论考试
补考。
28.问:船员在海事远程考场可以一次报名参加所有补
考科目考试吗?
答:可以。
29.问:内河船员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报名费是
多少?
答:《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
知》(交海发﹝2016﹞154 号)规定,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考
试的理论考试初考 80 元、补考 40 元,实际操作考试初考 80
元、补考 40 元;内河船员的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合格证考
试理论考试初考 60 元、补考 30 元,实际操作考试初考 60
元、补考 30 元。
30.问:船员如何查询船员适任证、培训合格证考试成
绩?
答:1.船员可以通过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进
入“微信息”菜单 “考试信息”栏目,点击“考试成绩”
输入“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进行查询。
2.船员也可以通过登录“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考试
成绩查询。
105
 
第三章 发证
31.问:如何取得《船员服务簿》?
答: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在签
发船员《适任证书》的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32.问:《船员服务簿》遗失应如何补发?
答:对于《船员服务簿》申请遗失补发,可以按要求向
有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就近申请补发。
33.问: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应该如何申请普通船
员《适任证书》?
答:可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
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普通船员《适任证书》。
34.问:不参加航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员在申请船员
《适任证书》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
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持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视同满足内河船舶船员任职
岗位健康要求。船员管理系统中己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
交相关纸质材料。
106
35.问: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所需的岗位健康(体
检)标准有哪些?
答:(一)内河船员岗位健康标准如下表:
107
(二)需要申请人本人如实申告的内容有:器质性心脏、
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
呆、开放性结核病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
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吸食、
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等。
36.问: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健康标准的
体检证明有效期是多少?
答:须持有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
准的体检证明, 65 周岁(女性 60 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
机值班的船员须具有 1 年内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的体检证明。
37.问:申请内河船舶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应具备
哪些条件?
答:除满足内河船舶普通船员的任职条件外,还需满足:
(一)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二)通过交
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三)具备
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8.问: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或职务资格晋升的服务
资历有什么要求?
答: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如下图所示:
108
39.问:参加航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员在申请船员《适
任证书》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
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109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员申请适任航区(线)扩
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
机构提交(一)、(二)、(六)、(八)项材料。
持有《海船船员健康证明》视同满足内河船舶船员任职
岗位健康要求。船员管理系统中己具有电子信息的,免于提
交相关纸质材料。
40.问: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向哪里申请?
答:《适任证书》的初次申请、再有效、职务晋升、等
级提高和航区(线)扩大或延伸等,可以向全国任何具有相
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41.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应向哪
里申请?
答: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须向原证书签发
机关申请证书。
42.问:在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到期前,申请再有效的条
件?
答:(一)时间要求: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1 年内,提出申请。
(二)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110
(四)水上服务资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累计不少于 12 个月;
2.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
自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6 个月内累计不少于 3 个月;
3.任职与其《适任证书》所载类别相对应,但职务低一
级,或者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职务资格相对应,但类别低
一级,累计不少于 12 个月。
43.问:船员申办证书和申请考试,船员管理系统中已
有信息,是否可免于提交相应材料?
答:申请人身份证明、岗位适任培训证明、适任考试成
绩证明、电子照片、适任证书等船员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信
息的,免于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44.问:航海类院校毕业生申请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何
优惠条件?
答: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员适任
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开展的航海教育培训质量专家评
估后,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成绩可以替代相
应的内河船员理论考试成绩。
45.问:经认可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船
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生,怎样才能获得内河一类三
副、三管轮适任证书?
111
答:通过其专业的毕业理论考试,在相应等级船舶上不
少于 6 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通过相应的适任实际操作考试。
 46.问:海船轮机部船员应如何申请相应的内河船员适
任证书?
答:海船轮机部船员可按照“海转内”职务、任职资历
对照表(见下图)直接申请内河轮机专业《适任证书》。
47.问:海船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应如何申请相应的内河
船员适任证书?
答:海船船长和驾驶部船员可按照“海转内”职务、任
职资历对照表(见下图)直接申请内河驾驶专业《适任证书》。
112
48.问:内河船驾驶员申请职务晋升,新的《适任证书》
是否保留原《适任证书》上“航线”签注?
答:原“航线”签注会继续保留。《适任证书》 变更
其类别、职务资格,其原航区(线)签注继续有效。
49.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有什么规定?
答: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
超过 5 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
有效。
50.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过期,但不超过 5 年,
申请重新签发的条件?
答:持证人除应当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
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
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之后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
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113
51.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过期超过 5 年,申请重新签
发的条件?
答:持证人除应当符合内河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
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理论和实操),之后向具有原《适任证
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
52.问:男性 65 周岁、女性 60 周岁以上如何申请内河
船舶适任证书再有效?
答:65 周岁(女性 60 周岁)以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
的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可向有相应内河船员适任证书签发
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有效期为 1 年的《适任证书》:
(1)在《适任证书》有效日期前 3 个月内提出申请;
(2)自申请之日向前计算 1 年内,累计具有相应类别、
职务资格的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 3 个月;
(3)具有最近 1 年内符合内河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的《内河船员健康检查表》。
53.问:男性 65 周岁、女性 60 周岁的船员证书过期,
能否重新签发?
答: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 5 年内申请重新
签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员适任实际操作
考试;持证人在《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 5 年后申请重新签
发的,应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内河船员适任考试。
54.问:内河“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持有人,如何申
请全国统考的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114
答:“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具有与其
《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水上服务资历 1 年
及以上,并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全国统一组织
考试的,可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原“非全国统考”带
有航区(线)的《适任证书》继续有效。
55.问:签注为“非全国统考”的船员适任证书有什么
限制?
答:仅持有“非全国统考”《适任证书》的船员,只能
在航行于《适任证书》签发的航区(线)的船舶上任职。
56.问:补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有何规定?
答:补发《适任证书》的,按其实际签发时间签发,有
效日期与原《适任证书》有效日期一致。
57.问:如何取得不受船舶吨位限制的内河一类三副《适
任证书》?
答:有三种情形可以取得:
(一)通过内河一类三副适任考试的,且具有总吨位
3000 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不少于 2 年的,可以直接
申请;
(二)按照《内河考试发证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驾
驶类专业毕业生具有总吨位 3000 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
资历不少于 6 个月的,通过总吨位 3000 及以上内河船员实
际操作考试,可以直接申请;
(三)持有吨位受限的一类三副《适任证书》的,在 1000
总吨及以上至 3000 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
115
于 12 个月,且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的,可以直接申请。
58.问:持内河船舶一类三副《适任证书》且证书适用
限制栏内签注“适用于总吨位 3000 以下内河船舶及所有内
河拖轮”的船员,在 1000 总吨及以上至 3000 总吨内河船舶
实际担任相应职务已超过 12 个月,是否可以直接申请适用
于 3000 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的一类二副适任证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
则》规定不可以。
59.问:内河二类驾驶员适任证书持有人,能否直接申
请内河三类船长适任证书?
答:内河二类驾驶员在内河二或三类船舶上任职 12 个
月视为满足内河三类驾驶员申请内河三类船长要求的水上
服务资历,可以直接换发内河三类船长。
60.问:一类三副适任证书持有人,只有在内河 1000 总
吨以下的船舶任职资历,是否可以晋升一类二副?
答:不可以,晋升一类二副须在 1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
上实际担任三副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
61.问: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内河拖轮上工作水上
服务资历如何认定?
答:(1)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员在 1500 千瓦及以上内
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 3000
及以上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2)船长和驾驶部高级船
员在 500 千瓦及以上至 1500 千瓦内河拖轮上任职所取得的
116
水上服务资历,可等同于总吨位 1000 及以上至总吨位 3000
内河船舶水上服务资历。
62.问:内河船员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
请《适任证书》的行为,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和相关限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
则》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
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
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
资格相同的《适任证书》。
内河船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并取得
船员适任证书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船员条例》规
定,海事管理机构将撤销有关许可,并处以一定数额罚金的
行政处罚,船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
的适任证书。
63.问: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吊销期结束后,如何申
请新的船员《适任证书》?
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
规则》或者其它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而被海事管理机构吊销
《适任证书》,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
自被吊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两年后重
新申请需通过同类别、同职务资格的适任考试,成绩合格后
可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与原类别、职务资格
相同的船员《适任证书》。
117
64.问:持有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怎么样对于申请技
术职称证书?
答:可以按照《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申请相应的职称证书(详见下表)。
资格级别 资格类别 船员适任证书 备注




驾驶
内河一类三副
内河二类、三类驾驶员 100GT 及以上
轮机
内河一类三管轮
内河二类、三类轮机员 75KW 及以上



驾驶
内河一类二副
内河三类船长 100GT 及以上
轮机
内河一类二管轮
内河三类轮机长 75KW 及以上
引航 内河三级引航员
中级
驾驶
内河一类大副、船长
内河二类船长
轮机
内河一类大管轮、轮机长
内河二类轮机长
引航 内河二级、一级引航员
65.问:持有有效的相应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
员,可以申领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吗?
118
答:可以。按照《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持有有效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
可按照《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
格证对照表》,办理与其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
止日期相同的相应内河《合格证》。
附件
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对照表
序号 海船船员合格证类别 内河船舶船员合格证类别
1 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
总吨 1000 以上内河油船船员特殊
培训合格证
2
化学品船货物高级操作培训合
格证
总吨 1000 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3
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
格证
内河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4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Ⅱ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5 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Ⅲ 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6 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
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
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
殊培训合格证
8
使用气体或者低闪点燃料船舶
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基
本培训合格证
119
9
使用气体或者低闪点燃料船舶
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船员特
殊培训合格证
66.问: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到期前如何再有效?
答:(一)时间要求:证书持有人应在合格证有效期届
满前一年内申请再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最近 5 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 18 个月相应船舶类别的
水上服务资历;
2.《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 1 年内具有相应船舶类别连
续 9 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3.《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 9 个月内具有相应船舶类别
连续 6 个月的水上服务资历。
4.完成《合格证》再有效培训,通过考核。
67.问:船员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否可以到其他海
事管理机构申请再有效?
答:根据《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规
定可以到其他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再有效。
68.问:持有总吨 1000 以上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
证的船员,仅具有符合再有效任职时间要求的总吨 1000 以
下内河油船的水上服务资历,如何换发培训合格证?
答:证书持有人应按规定完成《合格证》再有效培训,
通过考核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也可以直接换发
1000 总吨以下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免于参加在有
效培训和考核。
120
69.问:内河船员特培合格证失效后,如何申请重新签
发?
答: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四章 船员履职
70.问:到内河船上担任普通船员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
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普通船员《适任证
书》和《船员服务簿》即可到内河船上任职。如在内河危险
品船、客船等特殊船上任职的,还应取得相应的特殊培训合
格证。
71.问:在内河船舶上担任厨师、服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
件?
答:内河船舶上厨师、服务员属于普通船员,其任职条
件与普通船员基本一致,不同处在于厨师和服务员岗位的健
康要求职业限制比普通船员要多出一条:肠道传染性疾病病
原携带者、患有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其他有碍食品
或者公共卫生的疾病者不准许在船担任服务船员。
72.问:内河船舶普通船员,是否需要《适任证书》?
答: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条规定,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73.问:船员晋升考试已经全部通过,是否可以上船任
职所报考职务?
121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
船员在船任职应持有相应岗位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职务晋
升考试已经全部通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的相关要求,先取得
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再上船任职相应职务。
74.问:海船(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
厨师、服务员等持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的船
员,能否直接在内河船舶上担任普通船员?
答:不可以,需要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
申领内河船舶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持有海船船员基本安
全合格证的,可直接申请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
船员《适任证书》。
75.问: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
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除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
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76.问:内河汽车渡船船员需持有哪些特殊培训合格
证?
答:根据《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
法》,内河汽车渡船船员应持有《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
合格证》。如果涉及载客情形,还应持《内河客船船员特殊
培训合格证》。
122
77.问:在内河非机动船及水上浮动设施上从事本船管
理和作业的工作人员需要取得什么证书?
答:在内河非机动船及水上浮动设施上从事本船管理和
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
普通船员《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在装载危险品驳
船、客驳、油趸及液化气加注站等特殊船舶和设施上工作的
船员,还须持有相应的《内河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78.问:开内河游艇,需要持什么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
发证办法》,需要取得《游艇驾驶证》。
79.问:船员在船期间是否应携带《适任证书》、《培
训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
答: 船员在船期间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培训
合格证》和《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等
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80.问:内河船员是否可以同时持不同种类适任证书?
答:内河船员可以同时持有不同类别、不同职务的适任
证书,例如:内河船员可以同时持有三副和三管轮适任证书。
81.问:内河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过期,能否以普通
船员身份继续在船工作?
答:如该船员持有普通船员《适任证书》,可以以普通
船员身份继续在船工作。
82.问:船员是否可以同时持有内河船员适任证书以及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123
答:可以。
83.问:船员未如实填写《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
会受到处罚吗?
答:《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属于船舶法定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如未如实填写该类文书,
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84.问: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
历的,是否会受到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由海事管
理机构给予船长相应的行政处罚。
85.问:如果船长不给船员在服务簿上记载水上服务资
历,船员应当怎么办?
答:船员可以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反映。
86.问:什么叫内河船员“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是指自申请之日起
向前计算 5 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
故。
87.问:如果内河船舶被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其配员不符
合要求,可以航行吗?
答:不可以。内河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海事管
理机构会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
124
88.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中的连续
航行作业时间怎么计算的?
答: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 24 小时之内,船舶保
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持续时间(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 4 小时
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89.问:船员违法行为记分累计记分满分如何申请法规
培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
船员注册地或者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
90.问:船员违法记分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船员
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 个公历年,满分 15 分,
自每年 1 月 1 日始至 12 月 31 日止。
91.问:参加违法记分法规培训考试不合格的,该怎么
办?
答:考试不合格的,当事船员应重新参加法规培训及考
试。重新参加考试和培训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2 个月。被扣
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
服务。
92: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如何记分?
答:船员一次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
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
125
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
上船员违法记分。


95.问:内河船员值班服用药物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值班规则》规定,
严禁值班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
有吸毒行为。
96.
126
第五章 其它
97.问:船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船员签订劳动合
同。
98.
99.
100.问:“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可以查询哪些信息?
答:通过“幸福船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息”子栏目,
可实时查询船员证书、资历、培训、考试成绩等信息,也可
以查询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等信息。